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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生子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0:11
【案情】
2014年7月,原告黄某以与被告徐某构成现实婚姻为由,申述要求与被告免除婚姻联系,夫妻共同产业依法切割。
【审理】
原告黄某诉称,我与被告徐某系姨兄妹联系,1984年9月,两边举办成婚仪式。后于1986年12月生于一子,黄某某。婚后爱情尚可,2012年起两边因家庭经济问题发作对立,2013年2月起原告遂脱离家,现原告以为与被告夫妻爱情已彻底决裂。无和洽或许,故原告具状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产业依法切割。
被告徐某辩称,与原告爱情尚好,不同意与被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徐某系姨兄妹联系。经家人促成,1984年9月,举办成婚仪式。后别离于1986年12月生于一子,黄某某,现已成年。后原告黄某已与被告徐某构成现实婚姻,现爱情决裂为由,申述要求与被告离婚,共同产业依法切割。
【不合】
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系姨兄妹联系,其之间在1994年2月1日前举办成婚仪式,后同居共同日子,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之间构成的联系怎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七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制止成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系亲姨兄妹联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当是婚姻法制止成婚的类型。
第一种定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七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制止成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黄某与徐某在1984年9月举办成婚仪式,后同居共同日子,其之间虽未收取成婚挂号证书,但考虑黄某与徐某之间所生子女现年26周岁,应当确定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之间构成现实婚姻,考虑到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系亲姨兄妹联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当是《婚姻法》制止成婚的类型。其之间构成的现实婚姻违法了《婚姻法》效能性制止性规则,原、被告当事人及其近亲属能够提申述讼要求承认婚姻无效。
第二种定见:《婚姻法》第七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制止成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二)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
自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挂号管理条例》施行前,未办成婚挂号以夫妻名义共同日子的男女,两边契合成婚本质条件的,应当确定为现实婚姻。本案中,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在1984年9月举办成婚仪式后同居共同日子,但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系亲姨兄妹联系,属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应当是《婚姻法》制止成婚的类型。故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因不契合成婚的本质要件导致并未构成合法有用的婚姻联系,而只是是构成了同居联系。
【分析】
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定见。构成现实婚姻应当以契合成婚本质条件为要件,现实婚姻与挂号成婚的婚姻只是短少挂号要件。在1994年2月1日举办成婚仪式并同居日子的构成,在确定为现实婚姻时,仍需考量其是否契合成婚的本质性要件,如违背法令制止性规则,其之间构成的联系仅能确定为同居联系。结合本案,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之间的姨兄妹联系,原告黄某与被告徐某之间因违法《婚姻法》第七条规则,而导致并未构成合法有用的夫妻联系,故对其之间构成的法令联系仅能确定为同居联系,其之间因子女抚育、共同产业切割问题应当依照同居联系构成的子女抚育、共同产业切割问题进行处理。综上,原告黄某申述要求免除与被告徐某之间的婚姻联系,本院不予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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