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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烦源于收养孩子不办手续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04:50

近来,平谷法院在审理一同离婚案中,两边没有处理收养手续男孩的抚育问题成为了案子的焦点。因没有处理收养手续,男孩的抚育问题在离婚案中不能处理,可孩子还小,他的抚育又不能不考虑。终究,在法官的掌管下,两边就男孩的抚育问题达成了口头协议。
陈女士与韩先生有一女小雪,并收养了男孩小贺,但没有处理相关手续。在共同日子中,陈女士与韩先生为日子小事产生矛盾。为此,陈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韩先生离婚。韩先生赞同。案子审理过程中,两边关于离婚、小雪的抚育、共同财产的切割等均能洽谈处理,没有贰言。要害问题是二人收养的男孩小贺的抚育问题。
1992年4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则,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挂号。收养联系自挂号之日起建立。陈女士与韩先生在1999年收养小贺时收养法已颁布施行,其二人没有到民政部门处理收养挂号。因而,他们与小贺的收养联系是不建立的。
抚育是根据血缘血亲和拟制血亲而承认的。陈女士、韩先生与小贺之间没有血缘血亲联系,又没有到有关部门处理收养手续,拟制血亲联系也不建立。因而,陈女士、韩先生与小贺间不具备抚育联系建立的本质要件。所以,该院在离婚案子中没有对小贺的抚育问题进行承认。
至于小贺今后的日子,法官引导陈女士与韩先生进行洽谈,暂由韩先生照料其日子。今后陈女士或韩先生的确想收养小贺,就到民政部门处理收养手续。如不收养,就应将小贺送交民政部门,使其日子有所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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