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权利的发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0 06:51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律师法的第2次修订案,对律师法进行了全面的修订。批改今后的律师法共60条,将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因为原律师法关于辩解律师权力规则的缺点是导致我国律师辩解率低、辩解准则萎缩的重要原因,因此,此次律师法的修改在辩解律师权力方面有了较大的开展。
新律师法关于辩解律师的权力的开展首要表现在原有权力的完善和新权力的添加两个方面。
在辩解律师原有权力的完善方面,首要表现于对会晤权、调查取证权、阅卷权和保密特权的完善。
1、会晤权。依据原律师法第30条的规则,律师按照诉讼法令的规则能够同被约束人身自由的人会晤。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辩解律师会晤权的规则见于第96条的规则。新律师法第33条对律师会晤权作了清晰规则,其对律师会晤权的开展首要表现在以下三点:
其一,"与犯罪嫌疑人会晤"被清晰定位为律师所享有的法定权力。原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会晤的规则的遣词都是"能够会晤",而在言语学上,"能够"的语词强度不大,其间不包括"应当性"的寓意,因此职权机关能够裁量决议是否答应其会晤。新律师法第33条规则律师"有权"会晤犯罪嫌疑人,由此,"与犯罪嫌疑人会晤"成为辩解律师的一项权力。这样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4条的规则,职权机关有义务保证律师依法享有诉讼权力。
其二,会晤的时刻提早。新律师法第33条将律师有权会晤犯罪嫌疑人的时刻从原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则的犯罪嫌疑人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提早至犯罪嫌疑人被侦办机关第一次讯问时,从而使辩解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的时刻得以提早。
其三,会晤的约束削减。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6条的规则,律师会晤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办机关依据案子状况和需求能够派员在场。而依据新律师法第33条的规则,受托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许法令援助公函,就有权会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子状况。并且特别强调律师会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2、调查取证权。依据原律师法第30条的规则,律师按照诉讼法令的规则,能够搜集、查阅与本案有关的资料。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则了辩解律师的调查取证权。新律师法第35条对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作出了清晰规则,其对辩解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开展表现在以下两点:
其一,取消了刑事诉讼法第37条关于律师向被害人或许其近亲属、被害人供给的证人调查取证,需经人民检察院或许人民法院答应的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