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
房地产买卖环节税收政策的告诉财税[2008]1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当地税务局,新疆生产建造兵团财务局: 为恰当减轻个人住宅买卖的税收担负,支撑居民初次购买一般住宅,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房地产买卖环节有关税收政策问题告诉如下:一、对个人初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一般住宅的,契税税率暂一致下调到1%。初次购房证明由住宅地点地县(区)住宅建造主管部门出具。二、对个人出售或购买住宅暂免征收
印花税。三、对个人出售住宅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本告诉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