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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有哪些特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17:19
1,法定性。船只优先权的发生、适用范围、行使的方法、权力的改变及其消除,均由法律所规则,当事人不能经过协议恣意改变、设定或消除这些规则。
2,依靠性。船只优先权依靠于船只,不因船只的转让而消除,即当船只优先权人提出给付或许补偿恳求时,实践操控该船的船只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或船只运营人就有责任做出补偿,不管该优先权发生于其操控中,仍是其受让前实践操控管理该船的人。
3,隐秘性。船只优先权主动发生,不用经过挂号,不需占有船只,除权力人行使该权力外,第三人无从得悉该权力的存在。
4,标的的特殊性。依第21条规则的船只优先权的标的仅为“发生该海事恳求的船只”。
5,优先性。在补偿次序上,船只优先权先于船只留置权、典当权以及一般债务受偿。
6,的完成方法的严厉与唯一性。船只优先权有必要并且只能经过法院扣押有关船只来完成,而不象典当或留置那样能够洽谈折价、拍卖或变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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