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云江刑讯逼供案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2 10:45我是黑龙江省伊春市圣玉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受本案被告人张云江得托付,受伊春市圣玉律师事务所得指使,依法参加诉讼活动,担任本案第三被告人张云江的一审辩解人。承受托付后,我仔细查阅了檀卷的悉数资料,并会见了被告人,还进行了很多的查询取证作业。
本案底子案情是:2003年2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金玉宝、张云江在白林派出所值勤时,接到辖区居民刘凤江报案,称有人掠夺,并指认其时通过派出所门口手持大斧的徐云龙。因为其时情况紧急,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产业安全,金玉宝、徐云龙敏捷出警,将徐云龙制服,并带回派出所。在制服徐云龙的进程中,金玉宝、张云江二人赤手空拳,与手持大斧的徐云龙撕打起来。通过查询,归于一般的行政案子。后来派出所长吕玉才回所后,对徐云龙采纳暴力。第二天,经领导签字并实行法令程序,对徐云龙处以行政拘留。通过查看,徐云龙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属轻伤。
通过仔细查询和紧密剖析,辩解人以为,本案定性禁绝,难以定案,现依法宣布辩解定见如下:
榜首、 申述书中指控被告人张云江涉嫌刑讯逼供罪,定性禁绝。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人员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运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
情节严重的行为。刑讯逼供有必要是发生在刑事诉讼进程中,在公安机关在处理治安案子进程中有刑讯逼供行为时,均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其主要原因是:
1、治安案子中的刑讯逼供人员不符合刑讯逼供罪的主体。公安机关是各级政府的组成部分,它既是国家的治安捍卫机关,又是国家的侦办机关,它具有行政处分中的查询权和刑事诉讼进程中的侦办权,依照公安机关内部分工,刑事案子的侦办由公安机关的刑事侦办部分担任,刑法第94条的规则司法作业人员,是指有侦办、查看、审判、监管责任的作业人员,依据这一规则只要在公安机关刑事侦办部分作业的人员才归于司法作业人员的规模,而在公安机关中从事治安管理、户籍管理等行政管理作业的人员不能称之为司法作业人员,因而,处理治安案子的人员不能成为刑讯逼供罪的违法主体。 本案中,张云江是参加一同治安案子的处理,而不是在实行刑事侦办的功能,所以,从违法主体的视点,就扫除了刑讯逼供罪存在的主体条件。
2、治安案子中的刑讯逼供损害目标与刑讯逼供罪的受害人不同。在治安案子中的刑讯逼供损害目标是违法行为人而不是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嫌疑人和被告人,刑事诉讼中的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是特指在刑事诉讼中涉嫌违法或许被查看机关指控违法而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在公诉案子中查看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前称为违法嫌疑人,查看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判定前称为被告人。而违法行为人是指因违背行政管理次序,依照行政法规、行政规章的规则,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人,在行政法学中称之为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人与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有显着的差异,它们适用的法令是不同的,治安案子中的违法行为人只能受行政处分而不能受刑事处分。 本案中徐云龙仅仅一般的行政违法,最终是依照《治安管理处分法令》《行政处分法》进行处理的,底子谈不上徐云龙是“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问题。从刑讯逼供罪损害目标的差异上,也能够扫除本案认定为刑讯逼供罪存在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