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营企业登记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3 18:59
发布部分: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发布文号: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局令8号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私营企业的挂号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法令》(以下简称《法令》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法令实施方法》(以下简称《实施方法》)及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的规则,制定本程序。 相关法规: 第二条 私营企业按照本程序处理挂号,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按照本程序对私营企业进行挂号。 第二章 开业挂号 第三条 契合《实施方法》第三条规则的人员请求开办私营企业,应当到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开业挂号,填写《私营企业请求开业挂号注册书》和《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 第四条 私营企业处理开业挂号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证明: (一)请求书。请求书的首要内容包含:开办企业的主旨、条件、可行性剖析等。 合伙企业还应提交契合《实施方法》第九条第(五)项规则的合伙协议书,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契合《法令》第十四条规则的公司规章。 (二)请求人身份证明。凡请求开办私营企业的人员,有必要出具请求人的居民身份证并提交相应证件: (1)乡镇失业人员应提交失业证明; (2)个体工商户应提交营业执照; (3)辞去职务、退职人员应提交原单位出具的辞去职务、退职证明; (4)离休、退休的科技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资历证书; (5)停薪留职的科技人员应提交停薪留职协议书和资历证书; (6)企事业单位的离休、退休人员应提交离休、退休证明和原工作单位的同意文件; (7)契合国家规则的其他人员,应按规则提交有关证明。 没有颁布居民身份证的乡村乡民应提交户籍证明。 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还应提交其他合伙人或投资者的身份证明。 (三)场所运用证明。 (1)自有私房应提交房产证明; (2)租借房子、场所,应提交房子、场所租凭合同,有关房、地产证明及房管部分答应运用证明; (3)运用土地应提交土地处理部分的同意文件。 (四)资金证明。有限责任公司有必要提交具有验资资历的组织出具的证明资金实在性的验资证明。 (五)与拟招聘者签定的协议或雇工意向书。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明。 第五条 请求从事国家有专项规则的职业或种类的生产经营,应按国家有关规则,提交有关部分的批阅文件。 第六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接到请求人填写的《私营企业请求开业挂号注册书》和《私营企业负责人履历表》后,查验有关文件、证明,对手续完备的,予以受理;对手续不完备的,不予受理。 第七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受理开业挂号请求后,对其开业条件、文件和证明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含: (一)是否具有开业条件; (二)请求开业挂号注册书填写的内容是否实在,提交的文件、证明是否完备、实在、有用、合法,协议、规章是否契合规则; (三)企业名称、资金来源、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等首要挂号事项是否契合国家有关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