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制度与土地管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3 08:34
咱们都知道目前我国规则公民对土地有规则期限的运用权,而不是永久地具有土地。那么,我国现行的土地运用准则是什么呢?是怎样对土地进行办理的呢?接下来,听讼网小编将会为我们详细地进行阐明,期望会对您有所协助。
依据我国《宪法》《土地办理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我国土地运用准则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1、国家树立土地查询准则和土地计算准则。
2、国家施行土地用处控制准则。
3、土地的权力归属准则。
4、土地所有权制止转让准则。
5、国家施行维护犁地的准则。
相关常识: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准则存在的问题
1、土地征用“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为满意社会公共意图的用地需求,各国遍及设定了土地征用权。为了避免土地征用权的乱用,一般规则政府只要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才干行使土地征用权,我国也不破例。《宪法》第十条第2款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照法令规则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办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则:“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团体所有的土地施行征用。”尽管法令规则了征用乡村土地是完成公共利益的需求,但并未对能够行使土地征用权的“公共利益”的详细类型和规模予以明确规则,为土地征用权的乱用制作了空间。
实践中,各类建造项目,凡契合规划、触及占用团体土地、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建造用地的,一概都能够请求国家行使征用权获得。被征占的乡村土地在实际运用中并不都是“公共利益”,乃至“公共利益”仅仅其间很少的一部分。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是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用规模无极限扩张乃至频频呈现“圈地运动”的法令本源。
3、土地征用准则程序设计不完善
我国土地办理法只规则了土地征用有必要通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但对土地征用是否依据公共利益的需求没有任何检查确认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短缺成为我国乡村土地征用权经常被乱用的重要原因。
4、操作进程缺少土地权力人的自动参加程序
《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同意的征收土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定见。”从“两布告一挂号”的程序来看,被征地的农人仅仅被迫的参加而不是自动地参加征地进程。征地计划、安顿补偿计划的布告,仅仅相当于征地的告诉,告诉农人土地被征的现实,征与不征、补与不补、补多少,农人并没有发言权。
5、 土地征用补偿规范不科学
《物权法》确认的农用地补偿规模首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顿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农人的其他丢失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顿补助费为犁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物权法》对这个问题相对于《土地办理法》没有太大的打破。这种依照土地原用处的年产值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法,没有表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人承当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两层功用,更没有表现土地商场的供需情况,不契合商场经济规律,归于低层次的不完全补偿规范,在商场经济条件下,显然是不科学的。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土地运用准则与土地办理”的首要内容及其相关法令常识。依据我国《宪法》《土地办理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我国土地运用准则内容包含:国家树立土地查询准则和土地计算准则、国家施行土地用处控制准则、土地的权力归属准则、土地所有权制止转让准则和国家施行维护犁地的准则。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依据我国《宪法》《土地办理法》及其施行法令的规则,我国土地运用准则内容包含以下方面:
1、国家树立土地查询准则和土地计算准则。
2、国家施行土地用处控制准则。
3、土地的权力归属准则。
4、土地所有权制止转让准则。
5、国家施行维护犁地的准则。
相关常识:我国现行土地征用准则存在的问题
1、土地征用“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
为满意社会公共意图的用地需求,各国遍及设定了土地征用权。为了避免土地征用权的乱用,一般规则政府只要出于“公共利益”需求,才干行使土地征用权,我国也不破例。《宪法》第十条第2款规则:“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照法令规则对土地施行征收或许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办理法》第二条第4款规则:“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求,能够依法对团体所有的土地施行征用。”尽管法令规则了征用乡村土地是完成公共利益的需求,但并未对能够行使土地征用权的“公共利益”的详细类型和规模予以明确规则,为土地征用权的乱用制作了空间。
实践中,各类建造项目,凡契合规划、触及占用团体土地、农用土地转为非农建造用地的,一概都能够请求国家行使征用权获得。被征占的乡村土地在实际运用中并不都是“公共利益”,乃至“公共利益”仅仅其间很少的一部分。对“公共利益”界定不明确,是形成改革开放以来土地征用规模无极限扩张乃至频频呈现“圈地运动”的法令本源。
3、土地征用准则程序设计不完善
我国土地办理法只规则了土地征用有必要通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同意,但对土地征用是否依据公共利益的需求没有任何检查确认程序,这一重要程序的短缺成为我国乡村土地征用权经常被乱用的重要原因。
4、操作进程缺少土地权力人的自动参加程序
《土地办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五条规则,“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经同意的征收土地计划,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 镇) 村予以布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乡村团体经济组织和农人的定见。”从“两布告一挂号”的程序来看,被征地的农人仅仅被迫的参加而不是自动地参加征地进程。征地计划、安顿补偿计划的布告,仅仅相当于征地的告诉,告诉农人土地被征的现实,征与不征、补与不补、补多少,农人并没有发言权。
5、 土地征用补偿规范不科学
《物权法》确认的农用地补偿规模首要包含: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顿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社会保障费用等,农人的其他丢失不予补偿。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顿补助费为犁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物权法》对这个问题相对于《土地办理法》没有太大的打破。这种依照土地原用处的年产值倍数来进行补偿的方法,没有表现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没有考虑土地对农人承当的生产资料和社会保障的两层功用,更没有表现土地商场的供需情况,不契合商场经济规律,归于低层次的不完全补偿规范,在商场经济条件下,显然是不科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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