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书遗嘱的订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30 09:23自书遗言,是指遗言人亲笔制造的书面遗言。
《继承法》第17条规则:“自书遗言由遗言人亲笔书写、签名、注下一年、月、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定见规则:“公民在遗书中触及身后个人财产处置的内容,确为死者实在意思表明,有人签名并注明晰年、月、日,又无相反依据的,可按自书遗言对待。”
自书遗言可按照下列程序缔结:
(1)遗言内容的书写。
依据《继承法》的规则,自书遗言应由遗言人亲身书写,假如因特别原因无法亲身书写而由别人代为书写的,是代书遗言。在自书遗言中,能够直接地反响遗言人实在的意思表明。
(2)遗言中清晰写清年、月、日。
(3)遗言人亲笔签名。假如仅盖章或许捺印的,那么这样的自书遗言不发生法律上的效能。
(4)自书遗言的涂抹、增删。
遗言人如需涂抹或增删自书遗言,则应在涂抹、增删内容的周围清晰注明涂抹、增删的字数,且应在涂抹、增删处另行签名,不行盖章或捺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