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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解答十三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00:01
问:A现年15岁,其爸爸妈妈于1997年时经过诉讼方法离婚,经法院判定,A随母亲日子,由父亲每月付出五百元的抚育费。由于从小爸爸妈妈离婚,A性情郁闷烦闷,在校园无心学习,既不长于与人往来,也没有什么朋友。本年8月间,A因小事与同学发作口角,一怒之下把同学打伤了。该同学由于医治花去医疗费3万余元。在校方调解下,受伤同学的爸爸妈妈赞同将补偿款降至3万元,并可在一年内分期付清。但是,A的母亲近年来体弱多病,自上一年起已病退在家,经济上并不宽余,无法在一年内付出3万元。所以,A母找到了A父,期望其能承当部分补偿金额。但是,A父表明:两边已离婚,A也判归母亲抚育,自己也一向按判定每付出抚育费,除此之外,自己不承当任何其他的职责。因而,关于A打伤同学要进行补偿一事,自己并不承当任何职责。A母亲向律师咨询A父亲的做法是否契合法律规则。
律师回答:本案触及的是离婚后两边对子女的权力职责联系。
依据《婚姻法》第21条、第23条、第36条的规则,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离婚后,爸爸妈妈关于子女仍有抚育和教育的职责。
由此可见,爸爸妈妈对子女的权力职责是根据爸爸妈妈子女身份而发生的,只需身份存在,两边之间的权力职责也就存在,而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改动,夫妻离婚后,不管子女随哪一方日子,爸爸妈妈两边仍对子女负有教育 、抚育、维护的职责,离婚或付出抚育费不能成为其革除上述职责的理由。因而,本案中,在A母亲确无法承当悉数补偿费用的情况下,A父亲仍要承当付出补偿金额的职责。
法律规则:《婚姻法》第21条:爸爸妈妈对子女有抚育教育的职责;子女对爸爸妈妈有奉养搀扶的职责。  
爸爸妈妈不实行抚育职责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日子的子女,有要求爸爸妈妈交给抚育费的权力。  
子女不实行奉养职责时,无劳动能力的或日子困难的爸爸妈妈,有要求子女交给奉养费的权力。  
制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摧残婴儿的行为。
《婚姻法》第23条:爸爸妈妈有维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力和职责。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团体或别人形成危害时,爸爸妈妈有承当民事职责的职责。
《婚姻法》第36条:爸爸妈妈与子女间的联系,不因爸爸妈妈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不管由父或母直接抚育,仍是爸爸妈妈两边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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