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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3 15:26

【事例】李某为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因经营规模扩展,向A商业银行借款100万元,两边签订了典当合同,以李某享有产权的价值150万元的商品房作典当,并约好李某到期不归还借款本息,该房屋产权主动归A银行一切,李某有义务帮忙A银行处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两边还处理了典当物登记手续。债款履行期届满后,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此刻A商业银行要求李某帮忙其处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某未予答理。A商业银行遂起诉至法院,恳求法院承认典当标的物归自己一切。本案中李某与A银行之间有合法的假贷联系存在,并依法成立了典当担保法令联系,但两边在典当合同中有“流质条款”的约好,即李某到期不清偿借款,典当物归A银行一切。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则:“缔结典当合一起,典当权人和典当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好在债款履行期届满典当权人未受清偿时,典当物的一切权搬运为债务人一切”。由此可知,典当合同中如有流质约好为无效条款。那么法令为什么在典当担保中制止流质约好呢?纵观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关于流质契约的制止,是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的常规,我国《担保法》学习国外立法经历,对流质条款也作出了制止性规则,法令制止流质契约的意图在于,避免典当人因一时的急切,而以高价的典当物来担保价额较低的债务,并被逼承受以典当物冲抵价额较低的债务的晦气结果,尤其在典当物价格不断上涨时,这种流质约好会危害典当人的利益。
本案李某与A银行之间的流质约好因违背法令的制止性规则而无效。A银行只能经过协议折价、变卖、拍卖典当物来完成典当权。
2、维护典当权人利益的消沉权能之规则
担保法令对典当权人利益消沉权能的维护,本质便是典当权人在典当权遭到损害时,赋予典当权人各项“自卫”的权力,以康复对典当权的完美状况。咱们以为,担保法令对典当权人利益消沉权能的维护最主要体现在典当权的保全方面。
在典当权法令联系中,典当权人不占有典当物,于典当权完成前,如典当人的行为有害于典当物,致典当物价值削减,则将来完成典当权时,典当权人有或许很难完成优先受偿权。鉴于此,法令赋予典当权人有保全典当权的权力,咱们称其为典当权的保全权。依我国《担保法》的规则典当权的保全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典当物价值削减避免权。《担保法》第51条第1款规则:典当人的行为足以使典当物价值削减的,典当权人有权要求典当人中止其行为。这是我国现行法上的典当物价值削减避免权。如果因恳求中止上述行为而发生必要的费用,咱们以为应由典当人担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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