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八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9 16:3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揽法释义: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 任何安排和个人私行截留、扣缴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收益的,应当交还。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私行截留、扣缴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收益应予交还的规则。
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应当遵从必定的准则、契合法律规则。本法第10条清晰规则,国家保护承揽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本法规则的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准则之一是相等洽谈、自愿、有偿。依据这些法律规则,承揽方在自愿的前提下,能够与受让方相等地洽谈有关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事宜,如流通的方法、流通的期限、流通土地的用处、两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流通的价款及付出方法等。因为土地承揽经营权的流通遵从自愿、有偿的准则,那么,承揽方不只能够与受让方洽谈确认流通费用,并且还能够依据自己享有的承揽经营权清晰流通费用归承揽方一切。本法第36条规则,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的转包费、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两边洽谈确认。流通的收益归承揽方一切,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私行截留、扣缴。违背这一规则,即任何安排和个人私行截留、扣缴土地承揽经营权流通收益的,应当交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