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永菊诉申朝俭拆毁其离婚时分得的房屋要求赔偿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9 21:16
原告:达永菊。 被告:申朝俭。 1974年元月,达永菊与被告申朝俭之子申贵德成婚。婚后与公、婆一起日子5年,于1979年随夫申贵德到西宁申贵德单位一起日子。1988年9月,达永菊、申贵德、申朝俭协商,在客籍合作县红崖子沟乡小寨村办一个小卖部,由达永菊运营,以处理达永菊和女儿的日子。尔后,由申朝俭以达永菊名义处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银行借款5000元。达永菊配偶使用5000元借款建房4间,置办了货品。建房中用了申朝俭家的杨树3棵,旧窗户两副。房建好后,达永菊开小卖部进行运营。1991年11月1日,申朝俭因向达永菊索要小卖部土地使用证,两边发作胶葛,申朝俭手持木棍和别人将小卖部中的部分产品、货台玻璃、醋缸等砸毁。同年11月24日,达永菊因与申贵德不好,两边在合作县红崖子沟乡人民政府自愿处理了离婚挂号,领取了离婚证书。离婚证上载明小卖部4间房归达永菊全部。离婚后,申朝俭得知达永菊欲将小卖部卖给别人,即以小卖部是大家庭共有产业,自己是共有人之一为名,于同年11月28日将小卖部4间房的房顶掀去,并将门一副、窗户三副、大梁两根、檩条16根,椽子46根、货架货台各3组、玻璃砖13块拉回自己家中。 对此,达永菊以申朝俭侵略其合法产业权益为理由,诉至合作县人民法院,要求申朝俭偿还拉走的产业,修正4间房子,并补偿被砸损的产业丢失。 申朝俭辩称,小卖部是咱们一起协商办起的,土地批阅、处理营业执照和向银行借款,都是我处理的,小卖部4间房子属家庭一起产业,不是达永菊个人产业。 「审判」 合作县人民法院因申朝俭退休前系该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故将案子移送给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当事人两边争议的小卖部房子4间,在合作县红崖子沟乡人民政府颁布的达永菊与申贵德的离婚证书上,清晰载明归达永菊全部。申朝俭将该4间房房顶及门窗折除,其行为侵略了达永菊的合法权益,应负补偿职责。达永菊恳求申朝俭补偿砸损的货品,以及申朝俭追要部分借款的要求,因其时达永菊没有离婚,与申朝俭未分居另过,属家庭成员之间的产业关系,本院不予支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榜首百一十七条榜首款、榜首百三十四条榜首款第(一)、(四)、(七)项之规定,海东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0月4日判定:申朝俭将拆去的达永菊全部的4间房的房顶资料、门窗悉数返还给达永菊,并补偿维修费500元,判定收效后一次付清。 对此判定,达永菊、申朝俭均不服,上诉于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达永菊上诉称,一审判补偿500元维修费缺乏以补偿丢失。申朝俭抢去的货架、货台、玻璃未判,申朝俭砸毁的产品价值1400余元未予补偿,这些是我和申贵德的产业,不归于家庭一起产业。 申朝俭上诉称,小卖部下家庭一起产业,达永菊与申贵德离婚时,挂号归达永菊全部,未经他赞同,不该判归达永菊。拆去的木材归于自己应有的部分,是自己合法权益遭到损害时采用的紧急措施。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达永菊、申贵德成婚后,虽与申朝俭配偶一起日子,但到1979年,达永菊随申贵德日子,即在经济上与申朝俭相互没有交游。小卖部兴办过程中,申朝俭尽管协助处理了土地使用证、营业执照及借款,但并未投入资金。杨树3棵和旧窗户两副系对儿子、儿媳的赠予。小卖部房子属达永菊、申贵德的一起产业。申朝俭伙同别人任意砸毁产品等,是严峻的违法行为。特别是在达永菊与申贵德离婚后,婚姻挂号机关已清晰将小卖部归达永菊个人全部,申朝俭仍揭房顶,拆门窗,严峻侵略了达永菊的合法产业权利,申朝俭应负全部补偿职责。申朝俭上诉理由缺乏,不予采用。原审判定只补偿维修费500元,缺乏以补偿达永菊的丢失,达永菊的上诉理由足够,应予采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七十五条、榜首百零六条第二款、榜首百一十七条第二款、榜首百三十四条榜首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五十三条榜首款第(三)项之规定,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12月26日判定:一、吊销一审判定;二、申朝俭返还给达永菊大梁2根、檩条16根、椽子44根、门1副、窗户3副、货台3组,玻璃砖13块;三、申朝俭补偿砸毁达永菊小卖部产品丢失700元,房子重修费用丢失1300元,合计2000元,于本判定收效后两个月内交给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