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当如何处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9 13:59
什么是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应当怎么处分? 收购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是以出卖为意图,而用金钱资产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与其他罪不同的是本罪受害的目标只限于被拐卖妇女、儿童。而收购的意图,是为了到达“成婚”或许“收养”等意图。 关于该罪的处分,依据《刑法》第241条第1款的规则: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关于该罪,实践中要注意正确处理以下两种景象: (1)行为人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后又出卖的。有的买主在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时并不是以出卖为意图,但在收购后,由于种种原因又将收购的妇女、儿童卖与别人。关于这种状况,依据本法规则应以拐卖妇女、儿童罪处分。 (2)行为人事前与“人贩子”约好的。这种状况很杂乱,应区别对待:行为人指派别人拐卖妇女、儿童,然后再予收购的,是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不能认定为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罪;虽与“人贩子”有约好,乃至已先期交钱,但并没有参加其他行为的,仍应认定为收购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妇女罪。 还需要注意的是,该罪具有下列景象的,能够不追查刑事责任: (1)收购被拐卖妇女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的。即行为人收购被拐卖妇女后,并没有逼迫其与自己共同生活,当被买妇女要回来原居住地时,行为人未强行阻止。 (2)收购被拐卖的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优待行为,不阻止对其进行挽救的。这儿的不阻止对被买儿童挽救,是指当被害人的家族或许有关安排或部分得知被买儿童下落,前去领回被买儿童时,行为人没有强行阻挠。 (3)被买妇女与收购人现已成婚,并乐意留在当地与收购人共同生活。这种状况,对收购人应视为“依照被买妇女的志愿,不阻止其回来原居住地”,也不该追查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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