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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5:55
发布部分:深圳证券买卖所发布文号:各上市公司: 《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二○○一年修订本)》现已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01〗52号赞同,自2001年6月8日开端实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2000年5月1日实施的《深圳证券买卖所股票上市规矩(二○○○年修订本)》一起废止。 特此通知。深圳证券买卖所 二○○一年六月七日 第一章 总则  1.1 为标准股票上市行为和上市公司及其相关责任人的信息发表行为,维证券市场秩序,维护投资者和股票发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买卖办理暂行法令》(以下简称“《股票法令》”)、《证券买卖所办理办法》等法令、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买卖所规章》,制定本规矩。 1.2 股票及其衍生种类在深圳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适本规矩的规矩。 1.3 公司请求经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发行的股票在本所上市,由本所检查赞同后组织上市。 1.4 本所根据法令、法规和本规矩及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监事、高档办理人员、有信息发表责任的投资人及上市推荐人进行监管。   第二章 股票上市协议、董事、监事许诺和董事、监事存案 、上市推荐人   第一节 股票上市协议  2.1.1 公司在股票初次上市之前应当向本所请求并签署股票上市协议。 2.1.2 股票上市协议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两边的权力与责任; (二)上市费用以及交纳方法; (三)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证券业务代表; (四)定时陈述、暂时陈述的陈述程序及上市公司回复本所质询的规矩; (五)股票及衍生种类的停、复牌事项; (六)违约责任; (七)仲裁条款; (八)本所以为需求规矩的其他内容。   第二节 董事、监事许诺和董事、监事存案  2.2.1 上市公司的整体董事、监事应当在股票上市后两个月内,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经过其录用后两个月内,签署《董事(监事)声明及许诺书》并送达本所存案。董事、监事签署该文件时必须由一名有证券从业资历的律师向董事、监事解说《董事(监事)声明及许诺书》的内容,董事、监事在充沛了解后签字。 2.2.2 董事应当实行以下责任并在《董事声明及许诺书》中做出许诺: (一)恪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实行诚信勤勉责任; (二)恪守公司规章; (三)恪守本规矩,承受本所监管; (四)本所以为应当许诺的其他事项。 监事除相同应当实行上述责任并在《监事声明及许诺书》中做出许诺外还应当许诺促进上市公司董事恪守其许诺。 董事、监事应当在《董事(监事)声明及许诺书》中声明: (一)自己持有地点公司股票的状况; (二)有无违背法令法规受查办状况; (三)参与证券业务培训的状况; (四)其他任职状况; (五)具有其他国家或区域的国籍、长时间居留权的状况; (六)本所以为应当阐明的其他状况。 2.2.3 《董事(监事)声明及许诺书》中声明的事项发作变化时,董事、监事应当在该状况发作之日起两个月内向本所提交有关最新材料存案,并确保该材料的精确与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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