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工商处罚程序规定的相关内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6:07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据法令规则,有相应的处分权限,工商处分有相应的程序规则,那么工商处分程序规则的相关内容是什么,关于工商处分程序规则的法令规则有哪些呢?下面,为听讼网小编整理了关于工商处分程序规则的法令知识,供我们学习参阅。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规则
第二章管 辖
第五条 行政处分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统辖。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六条 县(区)、市(地、州)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职权统辖本辖区内发作的案子。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职权统辖本辖区内发作的严重、杂乱案子。
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依职权统辖应当由自己施行行政处分的案子及全国规模内发作的严重、杂乱案子。
第七条 工商行政处理所依照法令、法规规则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行政处分的详细权限,由省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承认。
第八条 对使用播送、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前言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施行行政处分,由广告发布者地点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统辖。广告发布者地点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统辖异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有困难的,能够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的违法状况移交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地点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处理。
第九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都有统辖权的,由最早立案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统辖。
第十条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因统辖权发作争议的,应当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请一起上一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指定统辖。
第十一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发现所查办的案子不归于自己统辖时,应当将案子移交有统辖权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受移交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报请一起上一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指定统辖,不得再自行移交。
第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以为必要时能够直接查办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统辖的案子,也能够将自己统辖的案子移交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统辖。法令、行政法规明确规则案子应当由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统辖的,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不得将案子移交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统辖。
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以为应当由其统辖的案子属严重、疑难案子,或许因为特别原因,难以处理的,能够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承认统辖。
第十三条 报请上一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承认统辖权的,上一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报送资料之日起五个作业日内承认案子的统辖机关。
第十四条 跨行政区域的行政处分案子,一起的上一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做好和谐作业。相关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活跃合作异地办案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查办案子。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发现所查办的案子归于其他行政机关统辖的,应当依法移交其他有关机关。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则将案子移交司法机关。
第三章  行政处分的一般程序
榜首节  立 案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据监督查看职权,或许通过投诉、申述、告发、其他机关移交、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办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投诉、申述、告发、其他机关移交、上级机关交办的资料之日起七个作业日内予以核对,并决议是否立案;特别状况下,能够延伸至十五个作业日内决议是否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一起附上相关资料(投诉资料、申述资料、告发资料、上级机关交办或许有关部分移交的资料、当事人供给的资料、监督查看陈说、已核对获取的依据等),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赞同,办案安排担任人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担任查询处理。
第十九条 关于不予立案的投诉、告发、申述,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赞同后,由办案安排将成果奉告签字的投诉人、申述人、告发人。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状况作书面记载留存。
第二节 查询取证
第二十条 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查询,搜集、调取依据,并能够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进行查看。
初次向案子当事人搜集、调取依据的,应当奉告其有请求办案人员逃避的权力。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搜集、调取依据时,应当奉告其有照实供给依据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办案人员查询案子,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查询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处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理行政法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处理行政法令证》由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一致拟定、核发或许授权省级工商行政处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 需托付其他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帮忙查询、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托付查询函,受托付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活跃予以帮忙。无法帮忙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帮忙的状况函告托付机关。
第二十三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搜集与案子有关的依据。依据包含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依据;
(三)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核算机数据;
(五)当事人陈说;
(六)判定定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依据,应当契合法令、法规、规章等关于依据的规则,并经查验现实,才干作为确认现实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办案人员能够问询当事人及证明人。问询应当单个进行。问询应当制造笔录,问询笔录应当交被问询人核对;对阅览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如有过失、遗失,应当答应其更正或许弥补。涂抹部分应当由被问询人签名、盖章或许以其他方法承认。经核对无误后,由被问询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盖章或许以其他方法承认。办案人员亦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二十五条 办案人员能够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供给证明资料或许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资料,并由资料供给人在有关资料上签名或许盖章。
第二十六条 办案人员应当搜集、调取与案子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依据;调取原始依据有困难的,能够提取仿制件、影印件或许抄写本,由依据供给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依据出处,并签名或许盖章。
第二十七条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获得的依据,应当阐明来历,经地点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许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依据地点国缔结的有关公约中规则的证明手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区域获得的依据,应当具有依照有关规则处理的证明手续。
第二十八条 关于视听资料、核算机数据,办案人员应当搜集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搜集原始载体有困难的,能够搜集仿制件,并注明制造方法、制造时刻、制造人等状况。声响资料应当附有该声响内容的文字记载。
第二十九条 对有违法嫌疑的物品或许场所进行查看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许第三人在场,并制造现场笔录,载明时刻、地址、事情等内容,由办案人员、当事人、第三人签名或许盖章。
必要时,能够采用摄影、录像等方法记载现场状况。
第三十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抽样取证时,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办案人员应当制造抽样记载,对样品加贴封条,开具物品清单,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封条和相关记载上签名或许盖章。
法令、法规、规章或许国家有关规则对抽样安排或许方法有规则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托付相关安排或许按规则方法抽取样品。
第三十一条 为查明案情,需求对案子中专门事项进行判定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出具载明托付判定事项及相关资料的托付判定书,托付具有法定判定资历的判定安排进行判定;没有法定判定安排的,能够托付其他具有判定条件的安排进行判定。判定定论应有判定人员签名或许盖章,加盖判定安排公章。
第三十二条 在依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能够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依据采用先行挂号保存办法。
采用先行挂号保存办法或许免除先行挂号保存办法,应当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赞同。
第三十三条 先行挂号保存有关依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许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给先行挂号保存依据告诉书。
先行挂号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许有关人员不得损毁、毁掉或许搬运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关于先行挂号保存的依据,应当在七日内采用以下办法:
(一)依据状况及时采用记载、仿制、摄影、录像等依据保全办法;
(二)需求判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分判定;
(三)违法现实建立,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分决议,没收违法物品;
(四)依据有关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查封、扣押(包含封存、拘留,下同)的,决议查封、扣押;
(五)违法现实不建立,或许违法现实建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许没收的,决议免除先行挂号保存办法。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议的,先行挂号保存办法主动免除。
第三十五条 法令、法规规则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办法的,能够依据详细状况施行。采用强制办法的,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请求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力。
采用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办法,或许免除行政强制办法,应当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赞同。
第三十六条 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资产,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许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给查封、扣押资产告诉书。依法先行采用查封、扣押办法的,应当在法令、法规规则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手续。
第三十七条 扣押当事人邮递的物品,应当制造帮忙扣押告诉书,告诉有关运送部分帮忙处理,并书面告诉当事人。
第三十八条 对当事人家存或许存放的涉嫌违法物品,需求扣押的,责令当事人取出;当事人回绝取出的,应当会同当地有关部分将其取出,并处理扣押手续。
第三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资产应当妥善保管,禁止动用、互换或许损毁。
对容易腐烂、蜕变的物品,法令、法规规则能够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许当事人赞同先行处理的,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首要担任人赞同,在采用相关办法留存依据后能够先行处理。
被查封的物品,应当加贴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封条,任何人不得随意动用。
第四十条 查封、扣押的资产,经查明的确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许不再需求采用查封、扣押办法的,应当免除查封、扣押办法,送达免除查封、扣押告诉书,将查封、扣押的资产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资产清单上签名或许盖章。
第四十一条 有必要对自然人的人身或许居处进行查看的,应当依法提请公安机关实行,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予以合作。
第四十二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据法令、法规规则采用责令当事人暂停出售,不得搬运、藏匿、毁掉有关资产等办法,应当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赞同,书面告诉当事人,由当事人实行。
第四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查询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许其他资料上签名、盖章或许以其他方法承认,当事人回绝参与,回绝签名、盖章或许以其他方法承认,或许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办案人员应当在笔录或其他资料上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为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请求办案人员逃避;办案人员以为自己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请求逃避。
办案人员的逃避,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决议。
第四十五条 案子查询完结,或许办案安排以为应当停止查询的,依照下列方法处理:
(一)以为违法现实建立,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写出查询完结陈说,草拟行政处分主张书,连同檀卷交由核审安排核审。查询完结陈说应当包含当事人的基本状况、违法现实、相关依据及其证明事项、案子性质、自在裁量理由、处分依据、处分主张等。
(二)以为违法现实不建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许违法行为细微,没有形成损害结果,不予行政处分的;或许案子不归于本机关统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统辖的;或许涉嫌犯罪,应当移交司法机关的,写出查询完结陈说,阐明拟作处理的理由,报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赞同后依据不同状况别离处理。
第三节 核 审
第四十六条 省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能够依据本辖区的实践状况,承认辖区内各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核审案子的类型和规模。
第四十七条 案子核审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的法制安排担任施行。工商行政处理所以自己的名义施行行政处分的案子,由工商行政处理所的法制员担任核审。
第四十八条 核审安排接到办案安排的核审资料后,应当予以挂号,并指定详细承办人员担任核审作业。
第四十九条 案子核审的首要内容包含:
(一)所办案子是否具有统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状况是否清楚;
(三)案子现实是否清楚、依据是否充沛;
(四)定性是否精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处分是否恰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五十条 核审安排通过对案子进行核审,提出以下书面定见和主张:
(一)对现实清楚、依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精确、处分恰当、程序合法的案子,赞同办案安排定见,主张报机关担任人赞同后奉告当事人;
(二)对定性禁绝、适用依据过错、处分不妥的案子,主张办案安排修正;
(三)对现实不清、依据不足的案子,主张办案安排补正;
(四)对程序不合法的案子,主张办案安排纠正;
(五)对违法现实不建立或许已超越追责期限的案子,主张销案;
(六)对违法现实细微并及时纠正,没有形成损害结果的案子,主张不予行政处分;
(七)对超出统辖权的案子,主张办案安排按有关规则移交;
(八)对涉嫌犯罪的案子,主张移交司法机关。
第五十一条 核审安排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安排应将檀卷、拟作出的行政处分主张及核审定见报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查看决议。
第五十二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对行政处分主张赞同后,由办案安排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奉告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分的现实、理由、依据、处分内容,并奉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说、申辩权。
采用口头方法奉告的,办案安排或许受托付的机关应当将奉告状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许盖章。
采用书面方法奉告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能够直接送达当事人,也能够托付当事人地点地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代为送达,还能够采用邮递送达的方法送达当事人。
选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以布告的方法奉告。
自当事人签收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或许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十五日内,或许自布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说、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明的,视为抛弃此权力。
前款规则的邮递送达,如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别状况,当事人在规则的期间没有收到的,应当自实践收到之日起三个作业日内行使权力。
凡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归于听证规模的,应当奉告当事人有要求举办听证的权力。行政处分案子的听证程序,依照国家工商行政处理总局专项规则实行。
第五十三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在奉告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分主张后,应当充沛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对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和依据,仔细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依据建立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用。不得因当事人陈说、申辩、请求听证而加剧行政处分。
第四节 决 定
第五十四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经对案子查询完结陈说、核审定见或许听证陈说,当事人的陈说、申辩定见,拟作出的行政处分决议进行查看,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给予行政处分、销案、不予行政处分、移交其他机关等处理决议。
第五十五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对严重、杂乱案子,或许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分的案子,应当提交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有关会议团体讨论决议。
严重、杂乱案子,或许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分的案子规模,由省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承认。
第五十六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作出行政处分决议,应当制造行政处分决议书。行政处分决议书的内容包含:
(一)当事人的名字或许称号、地址等基本状况;
(二)违背法令、法规或许规章的现实和依据;
(三)行政处分的内容和依据;
(四)采用当事人陈说、申辩的状况及理由;
(五)行政处分的实行方法和期限;
(六)不服行政处分决议,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七)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的称号和作出决议的日期。
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加盖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的印章。
第五十七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子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议;案情杂乱,不能在规则期限内作出处理决议的,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赞同,能够延伸三十日;案情特别杂乱,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议的,应当由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有关会议团体讨论决议是否持续延期。
案子处理过程中听证、布告和判定等时刻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子处理期限。
第五十八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对投诉、告发、申述所触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分、不予行政处分、销案、移交其他机关等处理决议的,应当将处理成果奉告被查询人和签字投诉人、申述人、告发人。
以上奉告,依照有关规则应予公示的,应采用恰当的方法予以公示。
第五十九条 已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案子,涉嫌犯罪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依相关规则及时移交司法机关。
第四章 行政处分的简易程序
第六十条 违法现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许正告的行政处分的,能够当场作出处分决议。
第六十一条 适用简易程序当场查办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应当当场查询违法现实,制造现场查看、问询笔录,搜集必要的依据,填写预订格局、编有号码的行政处分决议书。
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当场送达当事人,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二条 前条规则的行政处分决议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状况、违法行为、行政处分依据、处分品种、罚款数额、时刻、地址、救助途径、行政机关称号,加盖行政机关印章。
第六十三条 办案人员在行政处分决议作出前,应当奉告当事人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现实、理由及依据,并奉告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说和申辩。当事人进行申辩的,办案人员应当记入笔录。
第六十四条 适用简易程序查办案子的有关资料,办案人员应当交其地点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归档保存。
第五章 期间、送达
第六十五条 期间以时、日、月核算,期间开端之时或许日不核算在内。期间不包含在途时刻,期间届满的最终一日为法定节、假期的,以节、假期后的榜首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六十六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送达处分决议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下条的规则送达。
第六十七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送达文书,除行政处分奉告书和听证奉告书外,应当按下列方法送达: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许盖章,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二)无法直接送达的,能够托付当地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代为送达,也能够挂号邮递送达,邮递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采用上述方法无法送达的,布告送达。布告送达,能够在全国性报纸或许办案机关地点地的省一级报纸上予以布告,也能够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布告栏粘贴布告,并能够一起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网站上布告。自布告发布之日起通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布告送达,应当在檀卷中记明原因和通过。
第六章 行政处分的实行
第六十八条 处分决议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分决议的期限内予以实行。
第六十九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处分的,应当由当事人自收到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交纳罚没款。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由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
(一)当场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以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不妥场收缴过后难以实行的;
(三)在遥远、水上、交通不便区域以及其他原因,当事人向指定银行交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的。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务部分一致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七十条 办案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其地点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银行。
第七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能够采用下列办法:
(一)到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
(二)依据法令规则,将查封、扣押的资产拍卖或许将冻住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第七十二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求延期或许分期交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请求。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赞同后,由办案安排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奉告当事人延期或许分期的期限。
第七十三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罚没物资的处理、处理准则。详细办法由省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则拟定。
第七十四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毁掉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不合法资产,应当依照国家规则,托付具有合法资历的拍卖安排揭露拍卖或许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
没收的收据交有关部分一致处理。
毁掉物品,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处理;没有规则的,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赞同,由两名以上工商行政处理人员监督毁掉,并制造毁掉记载。
物品处理,应当制造清单。
第七十五条 罚没款及没收物品的变价款,有必要悉数上缴财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许变相私分。
第七十六条 对依法免除强制办法,需交还当事人资产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告诉当事人在三个月内收取;当事人不明确的,应当采用布告方法告诉当事人在六个月内招领资产。告诉或许布告的招领期限届满后,无人招领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能够依照有关规则采用拍卖或许变卖等方法处理物品,变价款保存在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专门帐户上。自处理物品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招领的,变价款扣除为保管、处理物品所开销的必要费用后上缴财务。法令、行政法规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七章 立 卷
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分决议实行完毕,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依照下列要求及时将案子资料立卷归档:
(一)檀卷应当一案一卷,檀卷能够分正卷、副卷;
(二)各类文书完全,手续齐备;
(三)书写文书用毛笔、钢笔或许打印;
(四)檀卷装订应当标准有序,契合文档要求。
第七十八条 正卷应当按下列次序装订:
(一)立案审批表;
(二)行政处分决议书;
(三)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令文书;
(四)送达回证;
(五)听证笔录;
(六)依据资料;
(七)资产处理单据;
(八)其它有关资料。
副卷应当按下列次序装订:
(一)投诉、申述、告发等案源资料;
(二)查询完结陈说及批件;
(三)核审定见;
(四)听证陈说;
(五)其它有关资料。
第七十九条 檀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正、添加、抽取檀卷资料。檀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处理有关规则实行。
第八章 监 督
第八十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担任人有权决议对本机关依本规则作出的行政处理决议从头进行查看。
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有权决议对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依本规则作出的行政处理决议从头进行查看。
第八十一条 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直接查看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行政处理决议时,能够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过错的行政处理决议,也能够责成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自行纠正其过错的行政处理决议。
关于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作出的纠正决议,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予以实行。
第八十二条 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责成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从头查看的,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在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承认的期限内完毕案子查看。
下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应当在查看决议作出后十日内,将查看决议报上级工商行政处理机关。
第八十三条 作出行政处理决议的工商行政处理机关从头查看行政处理决议的,原处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逃避。
第八十四条 对原行政处理决议从头查看的,查看定论一般应当经工商行政处理机关有关会议团体讨论决议。
第八十五条  工商行政处理机关及其办案人员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和本规则施行行政处分的,应视情节追查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归纳上面的介绍,我国对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行政处分程序有严厉规则。信任我们看了上面介绍后,关于工商处分程序规则的法令知识有了必定的了解,假如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令问题,请咨询听讼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回答。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