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贪污受贿处理的最新司法解释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7 03:5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贪婪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清晰贪婪罪、纳贿罪的科罪量刑规范以及贪婪罪、纳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拘禁的适用准则等内容,那么这些解说的详细内容有哪些呢?听讼网小编将在下文为您详细介绍。
一、司法解说规则
司法解说对贪婪罪、纳贿罪的科罪量刑规范作出规则,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规范由1997年刑法确认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规范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规范定为300万元以上。司法解说一起规则,贪婪、纳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一起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查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到达起点一半,一起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确定为“严峻情节”或“特别严峻情节”,依法从重处分。
二、刑法修正案(九)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添加的贪婪罪、纳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拘禁的规则,该司法解说清晰了终身拘禁适用的景象,即判处死刑当即履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严重贪婪纳贿罪犯,能够决议终身拘禁。一起,凡决议终身拘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一起应当同时作出终身拘禁的决议,而不能比及死缓履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拘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履行,不得弛刑、假释。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违法,司法解说将贿赂违法的资产,由钱银、物品扩展为以钱银结算的产业性利益,如房子装饰、债款革除、会员服务、旅行等。
司法解说进一步扩展了对糜烂违法的经济处分力度,对贪婪贿赂违法规则了远重于其他违法的罚金刑判罚规范,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婪贿赂违法分子违法所得的全部资产一追究竟,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您介绍的“最高法关于贪婪纳贿处理的最新司法解说”的相关法律知识,其对我国现行的关于贪婪贿赂的确定数额和处分手法做了相关调整。如果您还有其他方面的问题,本网站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一、司法解说规则
司法解说对贪婪罪、纳贿罪的科罪量刑规范作出规则,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规范由1997年刑法确认的5000元调整至3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规范定为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规范定为300万元以上。司法解说一起规则,贪婪、纳贿1万元以上不满3万元,一起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查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到达起点一半,一起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确定为“严峻情节”或“特别严峻情节”,依法从重处分。
二、刑法修正案(九)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添加的贪婪罪、纳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拘禁的规则,该司法解说清晰了终身拘禁适用的景象,即判处死刑当即履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严重贪婪纳贿罪犯,能够决议终身拘禁。一起,凡决议终身拘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一起应当同时作出终身拘禁的决议,而不能比及死缓履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拘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履行,不得弛刑、假释。
为依法从严惩治贿赂违法,司法解说将贿赂违法的资产,由钱银、物品扩展为以钱银结算的产业性利益,如房子装饰、债款革除、会员服务、旅行等。
司法解说进一步扩展了对糜烂违法的经济处分力度,对贪婪贿赂违法规则了远重于其他违法的罚金刑判罚规范,并强化了赃款赃物的追缴,对贪婪贿赂违法分子违法所得的全部资产一追究竟,不设时限,永不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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