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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指的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16:26
世界海上货品运送
运送合同又称运送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品从起运地址运送到约好地址,旅客、托运人或许收货人付出票款或许运送费用的合同。
世界海上货品运送选用不完全的过错职责制,并实施推定过错,一般由承运人承当货损的原因及该原因是免责事由的举证职责。
(一)归责准则
《海商法》未直接规则违约归责准则,该法第51条第1款规则,在职责期间货品发作的灭失或许损坏是因为下列原因形成的,承运人不负补偿职责,其间第12项的规则为,非因为承运人或许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错形成的其他原因。从该规则反推可知,承运人应对其过错担任是一般的准则。但本款规则的免责事由中有两项触及承运人的过错,即第一项规则的飞行和管船过错免责与第2项火灾免责。火灾免责严厉说不是过错免责,但因为法令对过错主体加以严厉约束,以及法令规则建议火灾免责时,承运人不承当举证职责,这使货主在火灾形成货损时难于成功索赔,故被以为具有过错免责的性质。其他均属承运人无过错的免责事由,如作为免责事由的天灾、停工等自然灾害和社会事情,基本可归入不可抗力;再如货品的固有缺点、托运人的过错等,可归为货方的原因,这些事由在其他合同中也属免责事由。
综上所述,在《海商法》中,过错是当事人承当民事职责的根据,但承运人享有飞行和管船过错免责,乃至火灾过错免责的权力,故《海商法》所实施的是不完全的过错职责制。《海商法》第68条规则,托运人对承运人运送风险货品所遭到的危害,应负补偿职责,而不问托运人是否有过错,故应以为该规则取严厉职责。尽管这是针对托运人,但就整个《海商法》而言,这是不完全过错职责制的破例规则。
(二)免责事由与举证职责分管
《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则了12项免责事由,包含飞行过错免责;火灾免责;类似于不可抗力的免责;根据货方原因的免责;法令推定承运人无过错的免责;总括性免责。本条第2款规则,除火灾免责外,承运人依前款规则革除补偿职责的,应当负举证职责。在海上货品索赔中,索赔人应先举证证明货品在承运人职责期间发作危害,若承运人欲革除其补偿职责,应举证证明货品发作毁损灭失的原因,且该原因正是《海商法》第51条第1款规则的免责事由。从举证职责的分配可知,《海商法》实施过错推定,这是一般的准则。
(三)职责约束
依《海商法》第56条规则,承运人享有单位补偿职责约束,依第57条规则,承运人对货品因拖延交给形成经济损失的补偿限额,为所拖延交给的货品的运费的数额。而承运人的海事补偿职责限额适用《海商法》第十一章,除补偿职责限额高出滨海货品运送承运人职责限额一倍外,其他与滨海货品运送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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