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操作规范(2013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7 01:17
工伤确定操作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13万元。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工伤待遇利益,本文依据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规则,制定本操作标准。
一、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二)作业时刻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
(三)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
二、工伤保险部分对员工无照或许无证驾驭车辆在上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逝世,不确定为工伤的,不宜以为适用法令、法规过错。
三、“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中的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损伤是指遭到的暴力损伤与实行作业职责有因果联系。
四、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许社会保障部分供给的依据不能排除非作业原因导致逝世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确定为工伤。
五、“上下班途中”既包含员工正常作业的上下班途中,也包含员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员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发作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的归于工伤
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既可所以员工驾驭或乘坐的机动车发作事端构成的,也可所以员工因其他机动车事端构成的。
七、员工下班后从作业场所到非固定居所之间的道路,只需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居处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归于工伤。
八、员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爸爸妈妈家的景象,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的"在上下班途中"。归于工伤。
九、员工受单位指使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歇息场所歇息时遭到别人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十、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
(三)员工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一、员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视同工伤”。这儿“突发疾病”包含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刻,以医疗机构的初度确诊时刻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刻
十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则,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处理。
十三、因第三人构成工伤的员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补偿后,员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取得民事补偿后,能够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十四、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刻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
十五、依据《劳作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劳作行政部分在工伤确定程序中,具有确定遭到损伤的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职权。
十六、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运营的,其聘任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十七、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揽单位违背法令、法规规则,将承揽事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许自然人,该安排或许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从事承揽事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揽单位承当用人单位依法应承当的工伤保险职责。
十八、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承认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则,员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这儿的“作业场所”,是指员工从事作业的场所,例如员工地点的车间,而不是指员工自己详细的作业岗位。员工“串岗”发作安全事端导致损伤的,只需是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此发作的,即契合上述工伤确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确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故2013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为49.13万元。为保护用人单位和劳作者的工伤待遇利益,本文依据最高法院最新司法解释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规则,制定本操作标准。
一、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
(二)作业时刻前后在作业场所内,从事与作业有关的预备性或许收尾性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
(三)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遭到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端损伤的;
二、工伤保险部分对员工无照或许无证驾驭车辆在上班途中遭到机动车损伤逝世,不确定为工伤的,不宜以为适用法令、法规过错。
三、“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等意外损伤”中的因实行作业职责遭到暴力损伤是指遭到的暴力损伤与实行作业职责有因果联系。
四、员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许社会保障部分供给的依据不能排除非作业原因导致逝世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则,确定为工伤。
五、“上下班途中”既包含员工正常作业的上下班途中,也包含员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员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发作非自己首要职责的交通事端的归于工伤
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的”既可所以员工驾驭或乘坐的机动车发作事端构成的,也可所以员工因其他机动车事端构成的。
七、员工下班后从作业场所到非固定居所之间的道路,只需确系下班直接回其在居处途中遭到机动车事端损伤,归于工伤。
八、员工从单位宿舍至其爸爸妈妈家的景象,归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则的"在上下班途中"。归于工伤。
九、员工受单位指使外出学习期间,在学习单位安排的歇息场所歇息时遭到别人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
十、员工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遭到损伤的;
(三)员工原在戎行执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新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一、员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岗位,突发疾病逝世或许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逝世的,视同工伤”。这儿“突发疾病”包含各类疾病。“48小时”的起算时刻,以医疗机构的初度确诊时刻作为突发疾病的起算时刻
十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六十一条等有关规则,离退休人员受聘于现作业单位,现作业单位现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费,其在受聘期间因作业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处理。
十三、因第三人构成工伤的员工或其亲属在取得民事补偿后,员工或其近亲属从第三人处取得民事补偿后,能够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则,向工伤保险机构请求工伤保险待遇补偿。
十四、用人单位聘任的超越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人,在作业时刻内、因作业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进行工伤确定
十五、依据《劳作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则,劳作行政部分在工伤确定程序中,具有确定遭到损伤的员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作联系的职权。
十六、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运营的,其聘任的司机与挂靠单位之间构成了现实劳作联系,在车辆运营中伤亡的,应当适用《劳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则确定是否构成工伤
十七、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揽单位违背法令、法规规则,将承揽事务转包、分包给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安排或许自然人,该安排或许自然人招用的劳作者从事承揽事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揽单位承当用人单位依法应承当的工伤保险职责。
十八、王长淮诉江苏省盱眙县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承认案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则,员工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遭到事端损伤的,应当确定为工伤。这儿的“作业场所”,是指员工从事作业的场所,例如员工地点的车间,而不是指员工自己详细的作业岗位。员工“串岗”发作安全事端导致损伤的,只需是在作业时刻和作业场所内、因作业原因此发作的,即契合上述工伤确定条件,“串岗”与否不影响其工伤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