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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征地补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2 14:02

一、《河北省土地管理法令》中关于河北省征地补偿规范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征收犁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倍至十倍。 
征收犁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造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三倍至五倍。 
第三十九条 征收犁地的安顿补助费,为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犁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造用地的安顿补助费,为该土地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不付出安顿补助费。 
第四十条 按照本法令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规则付出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后,尚不能使需求安顿的农人坚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能够再添加安顿补助费。可是,土地补偿费和安顿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越下列限额: 
(一)征收犁地的,不得超越该犁地被征收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三十倍; 
(二)征收犁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和建造用地的,不得超越该土地地点乡(镇)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条 征收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的产量核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规范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拟定,报省人民政府同意后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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