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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8 00: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 139 号
《公安部关于修正〈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的决议》现已公安部部长作业会议经过,现予发布,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部 长  郭声琨
2016年1月29日
公安部关于修正《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的决议
为进一步完善机动车驾驭人考试和处理准则,优化机动车驾驭证考领程序,公安部决议对《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作如下修正:
一、在原第六条之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七条:“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互联网交通安全归纳服务处理渠道,按规则处理机动车驾驭证事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归纳服务处理渠道信息处理体系数据库规范和软件全国一致。
“请求人运用互联网交通安全归纳服务处理渠道处理机动车驾驭证事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能够经过网上提交请求。”
二、在原第十一条第一项添加一目,作为第七目:“7.承受全日制驾驭职业教育的学生,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三、将原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正为:“(二)身体条件:
“1.身高: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请求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或许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许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5.0以上。请求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许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阻碍,优眼裸视力或许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界到达150度的,能够请求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别离距音叉50厘米能区分声源方向。有听力阻碍但佩带助听设备能够到达以上条件的,能够请求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用正常。但手指末节残损或许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好的,能够请求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用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许损失运动功用的,能够请求小型自动挡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用阻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许损失运动功用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契合本项第5目规则的,能够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用正常,且下肢契合本项第6目规则的,能够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
四、将原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正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驭证,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能够请求添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五、将原第十四条修正为:“已持有机动车驾驭证,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请求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载。请求添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请求添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得驾驭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或许三轮轿车准驾车型资历3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接连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载;
“(二)请求添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得驾驭中型客车或许大型卡车准驾车型资历3年以上,或许获得驾驭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历1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接连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载;
“(三)请求添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得驾驭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许大型卡车准驾车型资历5年以上,或许获得驾驭牵引车准驾车型资历2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接连5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载。
“正在承受全日制驾驭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获得驾驭小型轿车准驾车型资历,并在本记分周期和请求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载的,能够请求添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六、将原第十五条修正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准驾车型:
“(一)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员逝世,承当平等以上职责的;
“(二)醉酒后驾驭机动车的;
“(三)被撤消或许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未满10年的。”
七、将原第十七条修正为:“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人,依照下列规则向车辆处理所提出请求:
“(一)在户籍地点地寓居的,应当在户籍地点地提出请求;
“(二)在户籍地点地以外寓居的,能够在寓居地提出请求;
“(三)现役武士(含武警),应当在寓居地提出请求;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许寓居地提出请求;
“(五)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提出请求;
“(六)承受全日制驾驭职业教育,请求添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承受教育地提出请求。”
八、将原第十九条修正为:“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则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归于承受全日制驾驭职业教育,请求添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校园出具的学籍证明。”
九、在原第二十一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请求人归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请求人的护照或许《内地居民交游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交游台湾通行证》。”
十、在原第二十一条之后添加四条,作为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三条实施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驾驭证自学直考的当地,请求人能够运用加装安全辅佐设备的自备机动车,在具有安全驾驭阅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辅导下,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指定的路途、时刻学习驾驭技术,依照第十九条或许第二十条的规则请求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驭证。
“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驾驭证自学直考处理准则由公安部另行规则。
“第二十四条请求机动车驾驭证的人,契合本规则要求的驾驭答应条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依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则直接请求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驭证因超越有用期未换证被刊出的;
“(二)原机动车驾驭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刊出的;
“(三)原机动车驾驭证由自己请求刊出的;
“(四)原机动车驾驭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契合规则被刊出的;
“(五)原机动车驾驭证因其他原因被刊出的,但机动车驾驭证被撤消或许被撤消的在外;
“(六)持有的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超越有用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驭证超越有用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则景象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越有用期的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五条请求人提交的证明、凭据完全、契合法定办法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则审阅请求人的机动车驾驭证请求条件。归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景象的,还应当核对请求人的出入境记载;归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景象之一的,还应当核对请求人的驾驭阅历。
“关于契合请求条件的,车辆处理所应当按规则安排预定考试;不需求考试的,1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六条车辆处理所对请求人的请求条件及提交的资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能够对本质内容进行查询核实。
“查询时,应当问询请求人并制造问询笔录,向证明、凭据的核发机关核对。
“经查询,请求人不契合请求条件的,不予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十一、将原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修正为:“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路程不少于20公里,其间白日考试路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路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考试路程不少于10公里,其间白日考试路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路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考试路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日考试时,应当进行模仿夜间灯火考试。”
十二、将原第二十八条修正为:“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请求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驭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驭证。”
十三、将原第二十九条修正为:“持境外机动车驾驭证请求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请求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机动车驾驭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驭证,获得该机动车驾驭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许区域接连居留缺乏3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归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安排驻华代表安排人员请求的,应当依照交际对等准则实行。”
十四、将原第三十一条修正为:“车辆处理所应当依照预定的考场和时刻安排考试。请求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能够预定科目二或许科目三路途驾驭技术考试。有条件的当地,请求人能够一起预定科目二、科目三路途驾驭技术考试,预定成功后能够接连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路途驾驭技术考试均合格后,请求人能够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驭常识考试。
“请求人预定科目二、科目三路途驾驭技术考试,车辆处理地点60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能够挑选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定考试。
“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全国一致的考试预定体系,选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办法供请求人预定考试。”
十五、将原第三十二条修正为:“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或许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处理所应当在1日内核发学习驾驭证明(附件2)。
“归于自学直考的,车辆处理所还应当按规则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十六、在原第三十二条之后添加两条,作为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三十八条请求人在场所和路途上学习驾驭,应当按规则获得学习驾驭证明。学习驾驭证明的有用期为3年,请求人应当在有用期内完结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用期内完结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果报废。
“学习驾驭证明能够选用纸质或许电子办法,纸质学习驾驭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驭证明具有平等效能。请求人能够经过互联网交通安全归纳服务处理渠道打印或许下载学习驾驭证明。
“第三十九条请求人在路途上学习驾驭,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驭证明,运用教练车或许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许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辅导人员随车辅导下,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指定的路途、时刻进行。
“请求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则放置、张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辅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十七、将原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的“驾驭技术准考证明”修正为“学习驾驭证明”。
十八、在原三十七条之后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五条:“车辆处理所安排考试前应当运用全国一致的核算机体系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途。”
十九、将原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正为:“从事考试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颁布的资历证书。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在车辆处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满意数量的专职考试员,能够在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装备兼职考试员。能够聘任运送企业驾驭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当考试辅佐评判和监督职责。”
二十、将原第三十九条修正为:“考试员、考试辅佐和监管人员及考场作业人员应当严厉遵守考试作业纪律,不得为不契合机动车驾驭答应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果,不得削减考试项目、下降评判规范或许参加、帮忙、怂恿考试做弊,不得参加或许变相参加驾驭训练安排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驭训练安排、教练员、请求人的资产。”
二十一、将原第四十条修正为:“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地考试需求建造考场,装备满意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意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纳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运用社会考场,并依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准则,依法经过揭露招标等程序承认。
“考试场所建造、路段设置、车辆装备、设备设备装备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契合相关规范。考试场所、考试设备和考试体系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用。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处理,定时展开考试场所、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处理状况的监督查看。”
二十二、在原第四十一条之前添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车辆处理所应当在就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揭露各考场的考试才能、预定方案、预定人数和约考成果等状况,发布考场布局、考试路途和流程。考试预定方案应当至少在考试前10日在互联网上揭露。
“车辆处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就事大厅向大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能够在考试完毕后3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二十三、将原第四十一条修正为:“车辆处理所应当对考试进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进程,没有运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安排考试。严厉考试纪律,规范考场次序,对考场次序紊乱的,应当间断考试。考试进程中,考试员应当运用法令记载仪记载监考进程。
“车辆处理所应当树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法令记载仪记载的音像资料。树立考试质量查看准则,每日查看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背考试纪律、考场次序紊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许不完好的,应当进行查询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定时查看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办发现的问题。”
二十四、将原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和原第四十三条兼并,作为第五十一条,并修正为:“车辆处理所应当依据考试场所、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践状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处理所应当对驾驭训练安排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所等状况进行存案。”
二十五、在原第四十五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出产出售企业存在安排或许参加考试做弊、假造或许篡改考试体系数据的,不得持续运用该考场或许收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二十六、将原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中的“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车辆处理所”修正为“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或许核发地以外的车辆处理所。”
二十七、将原第四十九条修正为:“机动车驾驭人户籍迁出原车辆处理所统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换证。机动车驾驭人在核发地车辆处理所统辖区以外寓居的,能够向寓居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换证。请求时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机动车驾驭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驭证,并申报身体条件状况。”
二十八、在原第五十四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驭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处理所请求处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则的换证、补证事务时,应当一起依照第五十八条规则处理。”
二十九、将原第六十条第五款修正为:“机动车驾驭人能够在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或许核发地以外的当地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三十、将原第六十二条第一款修正为:“年纪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驭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查看,在记分周期完毕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十一、将原第六十七条修正为:“机动车驾驭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刊出其机动车驾驭证:
“(一)逝世的;
“(二)提出刊出请求的;
“(三)损失民事行为才能,监护人提出刊出请求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驭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晕厥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发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体系疾病等阻碍安全驾驭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啃咬、打针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行为,正在实行社区戒毒、强制阻隔戒毒、社区康复办法,或许长时刻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没有改掉的;
“(七)超越机动车驾驭证有用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纪在70周岁以上,在1个记分周期完毕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许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准驾车型,在3个记分周期完毕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纪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许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许年纪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只具有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被撤消或许驾驭答应依法被撤消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景象之一,未回收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布告机动车驾驭证报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景象被刊出机动车驾驭证未超越2年的,机动车驾驭人参加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考试合格后,能够康复驾驭资历。
“有第一款第八项景象被刊出机动车驾驭证,且机动车驾驭证在有用期内或许超越有用期不满1年的,机动车驾驭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能够康复驾驭资历。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景象之一,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则请求机动车驾驭证,有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许交通事故未处理记载的,应当将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三十二、在原第六十八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机动车驾驭人处理降级换证事务后,请求添加被刊出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请求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载,且没有发作形成人员逝世承当平等以上职责的交通事故。”
三十三、将原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修正为:“机动车驾驭人在实习期内发作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刊出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驭资历。被刊出的驾驭资历不归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刊出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驭资历。”
三十四、删去原第七十三条第三项。
三十五、将原第七十四条修正为:“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自受理请求之日起5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并向地点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对,承认请求人无违法、吸毒行为记载。对契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驭证上签注答应驾驭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三十六、在原第七十八条之后添加五条,作为第八十九条至第九十三条:“第八十九条请求人在教练员或许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辅导人员随车辅导下,运用契合规则的机动车学习驾驭中有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许发作交通事故的,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第二十条规则,由教练员或许随车辅导人员承当职责。
“第九十条请求人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时,未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则随身携带学习驾驭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请求人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许随车辅导人员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指定的路途、时刻进行的;
“(二)未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则放置、张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请求人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许随车辅导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运用契合规则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辅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请求人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予以处置:
“(一)未获得学习驾驭证明的;
“(二)学习驾驭证明超越有用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许随车辅导人员的;
“(四)由不契合规则的人员随车辅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则景象之一的请求人驾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予以处置。”
三十七、将原第八十二条修正为:“交通警察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则给予纪律处置;聘任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为不契合机动车驾驭答应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果或许核发机动车驾驭证的;
“(二)削减考试项目、下降评判规范或许参加、帮忙、怂恿考试做弊的;
“(三)为不契合规则的请求人发放学习驾驭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不合法中介勾结获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背规则侵入机动车驾驭证处理体系,走漏、篡改、生意体系数据,或许走漏体系暗码的;
“(六)参加或许变相参加驾驭训练安排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驭训练安排、教练员、请求人或许其他相关人员资产的。
“交通警察未依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则运用法令记载仪的,依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则给予纪律处置。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置。”
三十八、将原第八十五条修正为:“机动车驾驭证和学习驾驭证明的款式、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证件》实行。”
三十九、在原第八十五条之后添加一条,作为第一百零一条:“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
四十、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修正为:“(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寓居的内地居民,依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则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证明。
“2.现役武士(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处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戎行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战士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用武士身份证件,以及其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自己居处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交际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明。
“4.台湾区域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5年有用的《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许交际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明。
“5.华裔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许其他游览证件、居(停)留期为3个月以上的有用签证或许逗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安排驻华代表安排人员的身份证明,是交际部核发的有用身份证件。”
四十一、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二项第三目修正为:“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明记载的地址;”
四十二、将原第八十七条第三项修正为:“境外机动车驾驭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域核发的具有独自驾驭资历的机动车驾驭证。”
四十三、将附件1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准驾的机动车修正为“残疾人专用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答应上肢、右下肢或许双下肢残疾人驾驭)”。
四十四、添加“学习驾驭证明款式”作为附件2,添加“学车专用标识款式”作为附件3。
四十五、《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的条文、附件序号依据本决议作相应调整。
本决议自2016年4月1日起实施。
《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依据本决议作相应修正,从头发布。
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路途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法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答应法》,拟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担任实施。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担任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驭证事务作业的辅导、查看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车辆处理所、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车辆处理所担任处理本行政辖区内机动车驾驭证事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车辆处理所能够处理本行政辖区内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摩托车驾驭证事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驭证换发、补发、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等事务。条件具有的,能够处理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驾驭证事务,以及其他机动车驾驭证的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考试事务。详细事务范围和处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承认。
第三条 车辆处理地点理机动车驾驭证事务,应当遵从严厉、揭露、公平、便民的准则。
车辆处理地点理机动车驾驭证事务,应当依法受理请求人的请求,审阅请求人提交的资料。对契合条件的,依照规则的规范、程序和期限处理机动车驾驭证。对请求资料不完全或许不契合法定办法的,应当一次书面奉告请求人需求补正的悉数内容。对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奉告理由。
车辆处理所应当将法令、行政法规和本规则的有关处理机动车驾驭证的事项、条件、依据、程序、期限以及收费规范、需求提交的悉数资料的目录和请求表演示文本等在作业场所公示。
省级、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在互联网上树立主页,发布信息,便于大众查阅处理机动车驾驭证的有关规则,查询驾驭证运用状况、交通违法及记分等状况,下载、运用有关表格。
第四条 请求处理机动车驾驭证事务的人,应当照实向车辆处理所提交规则的资料,照实申告规则的事项,并对其请求资料本质内容的真实性担任。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树立对车辆处理地点理机动车驾驭证事务的监督准则,加强对驾驭人考试、驾驭证核发和运用的监督处理。
第六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机动车驾驭证核算机处理体系核发、打印机动车驾驭证,不运用核算机处理体系核发、打印的机动车驾驭证无效。
机动车驾驭证核算机处理体系的数据库规范和软件全国一致,能够完好、精确地记载和存储请求受理、科目考试、机动车驾驭证核发等全进程和经办人员信息,并能够实时将有关信息传送到全国公安交通处理信息体系。
第七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互联网交通安全归纳服务处理渠道,按规则处理机动车驾驭证事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归纳服务处理渠道信息处理体系数据库规范和软件全国一致。
请求人运用互联网交通安全归纳服务处理渠道处理机动车驾驭证事务的,经过身份验证后,能够经过网上提交请求。
第二章 机动车驾驭证请求
第一节 机动车驾驭证
第八条 驾驭机动车,应当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
第九条 机动车驾驭人准予驾驭的车型次序顺次分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附件1)。
第十条 机动车驾驭证记载和签注以下内容:
(一)机动车驾驭人信息:名字、性别、出生日期、国籍、住址、身份证明号码(机动车驾驭证号码)、相片;
(二)车辆处理所签注内容:初度领证日期、准驾车型代号、有用期限、核发机关印章、档案编号。
第十一条 机动车驾驭证有用期分为6年、10年和长时刻。
第二节 申  请
第十二条 请求机动车驾驭证的人,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年纪条件:
1.请求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简便摩托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
2.请求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或许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在18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
3.请求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或许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4.请求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1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5.请求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4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6.请求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在2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7.承受全日制驾驭职业教育的学生,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在20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
(二)身体条件:
1.身高: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5厘米以上。请求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身高为150厘米以上。
2.视力: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或许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许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5.0以上。请求其他准驾车型的,两眼裸视力或许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阻碍,优眼裸视力或许矫正视力到达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界到达150度的,能够请求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
3.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4.听力:两耳别离距音叉50厘米能区分声源方向。有听力阻碍但佩带助听设备能够到达以上条件的,能够请求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
5.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用正常。但手指末节残损或许左手有三指健全,且双手手掌完好的,能够请求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
6.下肢:双下肢健全且运动功用正常,不等长度不得大于5厘米。但左下肢缺失或许损失运动功用的,能够请求小型自动挡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
7.躯干、颈部:无运动功用阻碍。
8.右下肢、双下肢缺失或许损失运动功用但能够自主坐立,且上肢契合本项第5目规则的,能够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一只手掌缺失,另一只手拇指健全,其他手指有两指健全,上肢和手指运动功用正常,且下肢契合本项第6目规则的,能够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请求机动车驾驭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晕厥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发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体系疾病等阻碍安全驾驭疾病的;
(二)3年内有啃咬、打针毒品行为或许免除强制阻隔戒毒办法未满3年,或许长时刻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没有改掉的;
(三)形成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违法的;
(四)饮酒后或许醉酒驾驭机动车发作严峻交通事故构成违法的;
(五)醉酒驾驭机动车或许饮酒后驾驭营运机动车依法被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未满5年的;
(六)醉酒驾驭营运机动车依法被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未满10年的;
(七)因其他景象依法被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未满2年的;
(八)驾驭答应依法被撤消未满3年的;
(九)法令、行政法规规则的其他景象。
未获得机动车驾驭证驾驭机动车,有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在规则期限内不得请求机动车驾驭证。
第十四条 初度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能够请求准驾车型为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机动车驾驭证。
已持有机动车驾驭证,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能够请求添加的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简便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
第十五条 已持有机动车驾驭证,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请求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载。请求添加中型客车、牵引车、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请求添加中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得驾驭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或许三轮轿车准驾车型资历3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接连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载;
(二)请求添加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得驾驭中型客车或许大型卡车准驾车型资历3年以上,或许获得驾驭大型客车准驾车型资历1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接连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载;
(三)请求添加大型客车准驾车型的,已获得驾驭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或许大型卡车准驾车型资历5年以上,或许获得驾驭牵引车准驾车型资历2年以上,并在请求前最近接连5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载。
正在承受全日制驾驭职业教育的学生,已在校获得驾驭小型轿车准驾车型资历,并在本记分周期和请求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载的,能够请求添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
第十六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准驾车型:
(一)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员逝世,承当平等以上职责的;
(二)醉酒后驾驭机动车的;
(三)被撤消或许撤消机动车驾驭证未满10年的。
第十七条 持有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或许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驭证,契合本规则的请求条件,能够请求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
第十八条 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人,依照下列规则向车辆处理所提出请求:
(一)在户籍地点地寓居的,应当在户籍地点地提出请求;
(二)在户籍地点地以外寓居的,能够在寓居地提出请求;
(三)现役武士(含武警),应当在寓居地提出请求;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或许寓居地提出请求;
(五)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提出请求;
(六)承受全日制驾驭职业教育,请求添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承受教育地提出请求。
第十九条 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二十条 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第十九条规则的证明和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归于承受全日制驾驭职业教育,请求添加大型客车、牵引车准驾车型的,还应当提交校园出具的学籍证明。
第二十一条 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归于复员、转业、退伍的人员,还应当提交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核发的复员、转业、退伍证明。
(二)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三)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二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安排驻华代表安排人员请求的,依照交际对等准则实行。
(三)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归于非中文表述的,还应当出具中文翻译文本。
请求人归于内地居民的,还应当提交请求人的护照或许《内地居民交游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交游台湾通行证》。
第二十三条 实施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驾驭证自学直考的当地,请求人能够运用加装安全辅佐设备的自备机动车,在具有安全驾驭阅历等条件的人员随车辅导下,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指定的路途、时刻学习驾驭技术,依照第十九条或许第二十条的规则请求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驭证。
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驾驭证自学直考处理准则由公安部另行规则。
第二十四条 请求机动车驾驭证的人,契合本规则要求的驾驭答应条件,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能够依照第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规则直接请求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驭证考试:
(一)原机动车驾驭证因超越有用期未换证被刊出的;
(二)原机动车驾驭证因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被刊出的;
(三)原机动车驾驭证由自己请求刊出的;
(四)原机动车驾驭证因身体条件暂时不契合规则被刊出的;
(五)原机动车驾驭证因其他原因被刊出的,但机动车驾驭证被撤消或许被撤消的在外;
(六)持有的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超越有用期的;
(七)持有的境外机动车驾驭证超越有用期的。
有前款第六项、第七项规则景象之一的,还应当提交超越有用期的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五条 请求人提交的证明、凭据完全、契合法定办法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受理,并按规则审阅请求人的机动车驾驭证请求条件。归于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则景象的,还应当核对请求人的出入境记载;归于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则景象之一的,还应当核对请求人的驾驭阅历。
关于契合请求条件的,车辆处理所应当按规则安排预定考试;不需求考试的,1日内核发机动车驾驭证。
第二十六条 车辆处理所对请求人的请求条件及提交的资料、申告的事项有疑义的,能够对本质内容进行查询核实。
查询时,应当问询请求人并制造问询笔录,向证明、凭据的核发机关核对。
经查询,请求人不契合请求条件的,不予处理;有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章 机动车驾驭人考试
第一节 考试内容和合格规范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驾驭人考试内容分为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一”)、场所驾驭技术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二”)、路途驾驭技术和安全文明驾驭常识考试科目(以下简称“科目三”)。
第二十八条 考试内容和合格规范全国一致,依据不同准驾车型规则相应的考试项目。
第二十九条 科目一考试内容包括:路途通行、交通信号、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机动车挂号等规则以及其他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规章。
第三十条 科目二考试内容包括:
(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泊车和起步、侧方泊车、经过单边桥、曲线行进、直角转弯、经过限宽门、经过接连阻碍、崎岖路行进、窄路掉头,以及模仿高速公路、接连急弯山区路、地道、雨(雾)天、湿滑路、紧迫状况处置;
(二)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和低速载货轿车考试倒车入库、坡道定点泊车和起步、侧方泊车、曲线行进、直角转弯;
(三)三轮轿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和简便摩托车考试桩考、坡道定点泊车和起步、经过单边桥;
(四)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承认。
对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能够依据实践添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一条 科目三路途驾驭技术考试内容包括: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和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考试上车预备、起步、直线行进、加减挡位操作、改变车道、靠边泊车、直行经过路口、路口左转弯、路口右转弯、经过人行横道线、经过校园区域、经过公共轿车站、会车、超车、掉头、夜间行进;其他准驾车型的考试内容,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承认。
大型客车、中型客车考试路程不少于20公里,其间白日考试路程不少于10公里,夜间考试路程不少于5公里。牵引车、城市公交车、大型卡车考试路程不少于10公里,其间白日考试路程不少于5公里,夜间考试路程不少于3公里。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考试路程不少于3公里,在白日考试时,应当进行模仿夜间灯火考试。
对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依据实践添加山区、地道、陡坡等杂乱路途驾驭考试内容。对其他轿车准驾车型,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能够依据实践添加考试内容。
第三十二条 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驭常识考试内容包括:安全文明驾驭操作要求、恶劣气候和杂乱路途条件下的安全驾驭常识、爆胎等紧迫状况下的临危处置办法以及发作交通事故后的处置常识等。
第三十三条 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的人请求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三;请求其他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驭证的,免予考试核发机动车驾驭证。
第三十四条 持境外机动车驾驭证请求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考试科目一。请求准驾车型为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机动车驾驭证的,还应当考试科目三。
内地居民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驭证,获得该机动车驾驭证时在核发国家或许区域接连居留缺乏3个月的,应当考试科目一、科目二和科目三。
归于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安排驻华代表安排人员请求的,应当依照交际对等准则实行。
第三十五条 各科目考试的合格规范为:
(一)科目一考试满分为100分,成果到达90分的为合格;
(二)科目二考试满分为100分,考试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准驾车型的,成果到达90分的为合格,其他准驾车型的成果到达80分的为合格;
(三)科目三路途驾驭技术和安全文明驾驭常识考试满别离离为100分,成果别离到达90分的为合格。
第二节 考试要求
第三十六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依照预定的考场和时刻安排考试。请求人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能够预定科目二或许科目三路途驾驭技术考试。有条件的当地,请求人能够一起预定科目二、科目三路途驾驭技术考试,预定成功后能够接连进行考试。科目二、科目三路途驾驭技术考试均合格后,请求人能够当日参加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驭常识考试。
请求人预定科目二、科目三路途驾驭技术考试,车辆处理地点60日内不能安排考试的,能够挑选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其他考场预定考试。
车辆处理所应当运用全国一致的考试预定体系,选用互联网、电话、服务窗口等办法供请求人预定考试。
第三十七条 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或许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处理所应当在1日内核发学习驾驭证明(附件2)。
归于自学直考的,车辆处理所还应当按规则发放学车专用标识(附件3)。
第三十八条 请求人在场所和路途上学习驾驭,应当按规则获得学习驾驭证明。学习驾驭证明的有用期为3年,请求人应当在有用期内完结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未在有用期内完结考试的,已考试合格的科目成果报废。
学习驾驭证明能够选用纸质或许电子办法,纸质学习驾驭证明和电子学习驾驭证明具有平等效能。请求人能够经过互联网交通安全归纳服务处理渠道打印或许下载学习驾驭证明。
第三十九条 请求人在路途上学习驾驭,应当随身携带学习驾驭证明,运用教练车或许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自学用车,在教练员或许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辅导人员随车辅导下,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指定的路途、时刻进行。
请求人为自学直考人员的,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时,应当在自学用车上按规则放置、张贴学车专用标识,自学用车不得搭载随车辅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
第四十条 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或许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请求人预定考试科目二,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报考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获得学习驾驭证明满10日后预定考试;
(二)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准驾车型的,在获得学习驾驭证明满20日后预定考试。
第四十一条 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或许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请求人预定考试科目三,应当契合下列规则:
(一)报考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无轨电车、有轨电车准驾车型的,在获得学习驾驭证明满20日后预定考试;
(二)报考小型轿车、小型自动挡轿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准驾车型的,在获得学习驾驭证明满30日后预定考试;
(三)报考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准驾车型的,在获得学习驾驭证明满40日后预定考试。
第四十二条 持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或许境外机动车驾驭证请求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自车辆处理所受理之日起3年内完结科目考试。
第四十三条 请求人因故不能依照预定时刻参加考试的,应当提早1日请求撤消预定。对请求人未依照预定考试时刻参加考试的,断定该次考试不合格。
第四十四条 每个科目考试1次,考试不合格的,能够补考1次。不参加补考或许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停止,请求人应当从头预定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10日后预定。科目三安全文明驾驭常识考试不合格的,现已过的路途驾驭技术考试成果有用。
在学习驾驭证明有用期内,科目二和科目三路途驾驭技术考试预定考试的次数不得超越5次。第5次预定考试仍不合格的,已考试合格的其他科目成果报废。
第四十五条 车辆处理所安排考试前应当运用全国一致的核算机体系当日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途。
第四十六条 从事考试作业的人员,应当持有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颁布的资历证书。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在车辆处理所公安民警中选拔满意数量的专职考试员,能够在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装备兼职考试员。能够聘任运送企业驾驭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人员承当考试辅佐评判和监督职责。
考试员应当仔细实行考试职责,严厉依照规则考试,承受社会监督。在考试前应当毛遂自荐,解说考试要求,核实请求人身份;考试中应当严厉实行考试程序,依照考试项目和考试规范鉴定考试成果;考试后应当当场发布考试成果,讲评考试不合格原因。
每个科目的考试成果单应当有请求人和考试员的签名。未签名的不得核发机动车驾驭证。
第四十七条 考试员、考试辅佐和监管人员及考场作业人员应当严厉遵守考试作业纪律,不得为不契合机动车驾驭答应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果,不得削减考试项目、下降评判规范或许参加、帮忙、怂恿考试做弊,不得参加或许变相参加驾驭训练安排经营活动,不得收取驾驭训练安排、教练员、请求人的资产。
第四十八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地考试需求建造考场,装备满意数量的考试车辆。对考场布局、数量不能满意本地考试需求的,应当采纳政府购买服务等办法运用社会考场,并依照公平竞争、择优选定的准则,依法经过揭露招标等程序承认。
考试场所建造、路段设置、车辆装备、设备设备装备以及考试项目、评判要求应当契合相关规范。考试场所、考试设备和考试体系应当经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运用。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考场的监督处理,定时展开考试场所、考试车辆、考试设备和考场处理状况的监督查看。
第三节 考试监督处理
第四十九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在就事大厅、候考场所和互联网揭露各考场的考试才能、预定方案、预定人数和约考成果等状况,发布考场布局、考试路途和流程。考试预定方案应当至少在考试前10日在互联网上揭露。
车辆处理所应当在候考场所、就事大厅向大众直播考试视频,考生能够在考试完毕后3日内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第五十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对考试进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并实时监控考试进程,没有运用录音、录像设备的,不得安排考试。严厉考试纪律,规范考场次序,对考场次序紊乱的,应当间断考试。考试进程中,考试员应当运用法令记载仪记载监考进程。
车辆处理所应当树立音视频信息档案,存储录音、录像设备和法令记载仪记载的音像资料。树立考试质量查看准则,每日查看音视频信息档案,发现存在违背考试纪律、考场次序紊乱以及音视频信息缺失或许不完好的,应当进行查询处理。
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定时查看音视频信息档案,及时通报、纠正、查办发现的问题。
第五十一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依据考试场所、考试设备、考试车辆、考试员数量等实践状况,核定每个考场、每个考试员每日最大考试量。
车辆处理所应当对驾驭训练安排教练员、教练车、训练场所等状况进行存案。
第五十二条 车辆处理所应当每周经过核算机体系对机动车驾驭人考试和机动车驾驭证事务处理状况进行监控、剖析。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树立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驭人考试监管体系,每月对机动车驾驭人考试、机动车驾驭证事务处理状况进行监控、剖析,及时查办、通报发现的问题。
车辆处理所存在为未经考试或许考试不合格人员核发机动车驾驭证等严峻违规处理机动车驾驭证事务景象的,上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能够暂停该车辆处理地点理相关事务或许指使其他车辆处理所人员接收事务。
第五十三条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发布车辆处理所考试员考试质量状况、3年内驾龄驾驭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每月向社会发布辖区内驾驭训练安排的考试合格率、3年内驾龄驾驭人交通违法率和交通肇事率等信息,依照考试合格率对驾驭训练安排训练质量揭露排名,并通报训练主管部门。
第五十四条 对3年内驾龄驾驭人发作1次逝世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首要以上职责的,省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倒查车辆处理所考试、发证状况,向社会发布倒查成果。对3年内驾龄驾驭人发作1次逝世1至2人的交通事故且负首要以上职责的,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安排职责倒查。
直辖市、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发现驾驭训练安排及其教练员存在缩短训练学时、削减训练项目以及贿赂考试员、以许诺考试合格等名义向学员讨取资产、参加违规处理驾驭证或许考试做弊行为的,应当通报训练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发布。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发现考场、考试设备出产出售企业存在安排或许参加考试做弊、假造或许篡改考试体系数据的,不得持续运用该考场或许收购该企业考试设备;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章 发证、换证、补证
第五十五条 请求人考试合格后,应当承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安全文明驾驭常识和交通事故事例警示教育,并参加领证发誓典礼。
车辆处理所应当在请求人参加领证发誓典礼的当日核发机动车驾驭证。归于请求添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回收原机动车驾驭证。归于复员、转业、退伍的,应当回收戎行、装备警察部队机动车驾驭证。
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驾驭人在机动车驾驭证的6年有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10年有用期的机动车驾驭证;在机动车驾驭证的10年有用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时刻有用的机动车驾驭证。
第五十七条 机动车驾驭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驭证有用期满前90日内,向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或许核发地以外的车辆处理所请求换证。请求时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驾驭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驭证。
(三)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归于请求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机动车驾驭人户籍迁出原车辆处理所统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换证。机动车驾驭人在核发地车辆处理所统辖区以外寓居的,能够向寓居地车辆处理所请求换证。请求时应当填写请求表,提交机动车驾驭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驭证,并申报身体条件状况。
第五十九条 年纪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驭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驾驭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或许核发地以外的车辆处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轿车或许小型自动挡轿车的机动车驾驭证。
年纪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驭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和轮式自行机械车;持有一般三轮摩托车、一般二轮摩托车驾驭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或许核发地以外的车辆处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简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驭证。
请求时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第五十七条规则的证明、凭据。
机动车驾驭人自愿下降准驾车型的,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驭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驭证。
第六十条 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机动车驾驭人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或许核发地以外的车辆处理所请求换证:
(一)在车辆处理所统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驭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驭人信息发作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驭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请求时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驭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驭证。
第六十一条 机动车驾驭人身体条件发作变化,不契合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契合准予驾驭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或许核发地以外的车辆处理所请求下降准驾车型。请求时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驭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驭证、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驭人身体条件发作变化,不契合第十二条第二项规则或许具有第十三条规则景象之一,不适合驾驭机动车的,应当在30日内到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刊出。请求时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驭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驭证。
机动车驾驭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驭机动车的,不得驾驭机动车。
第六十二条 车辆处理所对契合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则的,应当在1日内换发机动车驾驭证。对契合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则的,应当在1日内刊出机动车驾驭证。其间,对契合第五十八条至第六十一条规则的,还应当回收原机动车驾驭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驭证丢失的,机动车驾驭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或许核发地以外的车辆处理所请求补发。请求时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机动车驾驭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驭证丢失的书面声明。
契合规则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在1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驭证。
机动车驾驭人补领机动车驾驭证后,原机动车驾驭证报废,不得持续运用。
机动车驾驭证被依法扣押、拘留或许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驭人不得请求补发。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驭人向核发地以外的车辆处理所请求处理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规则的换证、补证事务时,应当一起依照第五十八条规则处理。
第五章 机动车驾驭人处理
第一节 记  分
第六十五条 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驭证初度收取之日起核算。
依据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严峻程度,1次记分的分值为: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附件4)。
第六十六条 对机动车驾驭人的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与记分一起实行。
机动车驾驭人1次有2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别离核算,累加分值。
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驭人对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置不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判决改变或许撤消原处置决议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改变或许撤消。
第六十八条 机动车驾驭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到达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拘留其机动车驾驭证。
机动车驾驭人应当在15日内到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或许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参加为期7日的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学习。机动车驾驭人参加学习后,车辆处理所应当在20日内对其进行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铲除,发还机动车驾驭证;考试不合格的,持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承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布告其机动车驾驭证停止运用。
机动车驾驭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2次以上到达12分或许累积记分到达24分以上的,车辆处理所还应当在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考试合格后10日内对其进行路途驾驭技术考试。承受路途驾驭技术考试的,依照自己机动车驾驭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
第六十九条 机动车驾驭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记分未到达12分,地点置款现已交纳的,记分予以铲除;记分虽未到达12分,但尚有罚款未交纳的,记分转入下1记分周期。
第二节 审  验
第七十条 机动车驾驭人应当依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定时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承受审验。
机动车驾驭人依照本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换领机动车驾驭证时,应当承受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的审验。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驾驭证的驾驭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完毕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承受审验。但在1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载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持有本条第三款规则以外准驾车型驾驭证的驾驭人,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员逝世承当平等以上职责未被撤消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完毕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承受审验。
机动车驾驭人能够在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或许核发地以外的当地参加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第七十一条 机动车驾驭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状况;
(二)身体条件状况;
(三)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及记满12分后参加学习和考试状况。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驾驭证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分的,以及持有其他准驾车型驾驭证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员逝世承当平等以上职责未被撤消机动车驾驭证的驾驭人,审验时应当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驭、应急处置等常识学习,并承受交通事故事例警示教育。
交通违法行为或许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身体条件不契合驾驭答应条件的、未依照规则参加学习、教育和考试的,不予经过审验。
第七十二条 年纪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驭人,应当每年进行1次身体查看,在记分周期完毕后30日内,提交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驾驭证的机动车驾驭人,应当每3年进行1次身体查看,在记分周期完毕后30日内,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驭人依照本规则第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则参加审验时,应当申报身体条件状况。
第七十三条 机动车驾驭人因服兵役、出国(境)等原因,无法在规则时刻内处理驾驭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能够向机动车驾驭证核发地车辆处理所请求延期处理。请求时应当填写请求表,并提交机动车驾驭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驭证和延期事由证明。
延期期限最长不超越3年。延期期间机动车驾驭人不得驾驭机动车。
第三节 监督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机动车驾驭人初度请求机动车驾驭证和添加准驾车型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
新获得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驾驭证的,实习期完毕后30日内应当参加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驭、应急处置等常识考试,并承受不少于半小时的交通事故事例警示教育。
在实习期内驾驭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张贴或许悬挂一致款式的实习标志(附件5)。
第七十五条 机动车驾驭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驭公共轿车、营运客车或许实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破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许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驭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驾驭人在实习期内驾驭机动车上高速公路行进,应当由持相应或许更高准驾车型驾驭证3年以上的驾驭人伴随。其间,驾驭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能够由持有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以上准驾车型驾驭证的驾驭人伴随。
在添加准驾车型后的实习期内,驾驭原准驾车型的机动车时不受上述约束。
第七十六条 持有准驾车型为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的机动车驾驭人驾驭机动车时,应当按规则在车身设置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附件6)。
有听力阻碍的机动车驾驭人驾驭机动车时,应当佩带助听设备。
第七十七条 机动车驾驭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刊出其机动车驾驭证:
(一)逝世的。
(二)提出刊出请求的。
(三)损失民事行为才能,监护人提出刊出请求的。
(四)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驭机动车的。
(五)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晕厥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发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体系疾病等阻碍安全驾驭疾病的。
(六)被查获有啃咬、打针毒品后驾驭机动车行为,正在实行社区戒毒、强制阻隔戒毒、社区康复办法,或许长时刻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没有改掉的。
(七)超越机动车驾驭证有用期1年以上未换证的。
(八)年纪在70周岁以上,在1个记分周期完毕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或许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轿车准驾车型,在3个记分周期完毕后1年内未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
(九)年纪在6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只具有无轨电车或许有轨电车准驾车型,或许年纪在70周岁以上,所持机动车驾驭证只具有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准驾车型的。
(十)机动车驾驭证依法被撤消或许驾驭答应依法被撤消的。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十项景象之一,未回收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布告机动车驾驭证报废。
有第一款第七项景象被刊出机动车驾驭证未超越2年的,机动车驾驭人参加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相关常识考试合格后,能够康复驾驭资历。
有第一款第八项景象被刊出机动车驾驭证,机动车驾驭证在有用期内或许超越有用期不满1年的,机动车驾驭人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后,能够康复驾驭资历。
有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八项景象之一,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则请求机动车驾驭证,有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许交通事故未处理记载的,应当将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七十八条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驾驭证的驾驭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刊出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驭资历,并告诉机动车驾驭人在30日内处理降级换证事务:
(一)发作交通事故形成人员逝世,承当平等以上职责,未构成违法的;
(二)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载的;
(三)接连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机动车驾驭人在规则时刻内未处理降级换证事务的,车辆处理所应当布告刊出的准驾车型驾驭资历报废。
机动车驾驭人处理降级换证事务后,请求添加被刊出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请求前最近1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载,且没有发作形成人员逝世承当平等以上职责的交通事故。
第七十九条 机动车驾驭人在实习期内发作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被记满12分的,刊出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驭资历。被刊出的驾驭资历不归于最高准驾车型的,还应当依照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则,刊出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驭资历。
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驾驭证的驾驭人在1年实习期内记6分以上但未到达12分的,实习期限延伸1年。在延伸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到达12分的,刊出其实习的准驾车型驾驭资历。
第八十条 机动车驾驭人联系电话、联系地址等信息发作变化,以及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驾驭证的驾驭人从业单位等信息发作变化的,应当在信息改变后30日内,向驾驭证核发地车辆处理所存案。
第八十一条 路途运送企业应当定时将聘任的机动车驾驭人向地点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存案,催促及时处理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和参加机动车驾驭证审验。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每月向辖区内交通运送主管部门、运送企业通报机动车驾驭人的路途交通违法行为、记分和交通事故等状况。
第四节 校车驾驭人处理
第八十二条 校车驾驭人应当依法获得校车驾驭资历。
获得校车驾驭资历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获得相应准驾车型驾驭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驭阅历,年纪在25周岁以上、不超越60周岁;
(二)最近接连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12分记载;
(三)无致人逝世或许重伤的交通事故职责记载;
(四)无酒后驾驭或许醉酒驾驭机动车记载,最近1年内无驾驭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记载;
(五)无违法记载;
(六)身心健康,无感染性疾病,无癫痫病、精神病等或许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载。
第八十三条 机动车驾驭人请求获得校车驾驭资历,应当向县级或许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提出请求,填写请求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据:
(一)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驾驭证;
(三)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八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自受理请求之日起5日内查看提交的证明、凭据,并向地点地县级公安机关核对,承认请求人无违法、吸毒行为记载。对契合条件的,在机动车驾驭证上签注答应驾驭校车及相应车型,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不契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阐明理由。
第八十五条 校车驾驭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完毕后30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承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许部队团级以上医疗安排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3小时的路途交通安全法令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驭、应急处置等常识学习,并承受交通事故事例警示教育。
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和校园树立校车驾驭人的信息交流机制,每月通报校车驾驭人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和审验等状况。
第八十七条 校车驾驭人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应当刊出其校车驾驭资历,告诉机动车驾驭人换领机动车驾驭证,并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和校园:
(一)提出刊出请求的;
(二)年纪超越60周岁的;
(三)在致人逝世或许重伤的交通事故负有职责的;
(四)有酒后驾驭或许醉酒驾驭机动车,以及驾驭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峻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有记满12分或许违法记载的;
(六)有感染性疾病,癫痫病、精神病等或许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有酗酒、吸毒行为记载的。
未回收签注校车驾驭答应的机动车驾驭证的,应当布告其校车驾驭资历报废。
第六章 法令职责
第八十八条 隐秘有关状况或许供给虚伪资料申领机动车驾驭证的,请求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驭证。
请求人在考试进程中有贿赂、做弊行为的,撤消考试资历,现现已过考试的其他科目成果无效;请求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驭证。
请求人以诈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的,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收缴机动车驾驭证,撤消机动车驾驭答应;请求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领机动车驾驭证。
第八十九条 请求人在教练员或许学车专用标识签注的辅导人员随车辅导下,运用契合规则的机动车学习驾驭中有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许发作交通事故的,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实施法令》第二十条规则,由教练员或许随车辅导人员承当职责。
第九十条 请求人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时,未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则随身携带学习驾驭证明,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九十一条 请求人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许随车辅导人员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未依照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指定的路途、时刻进行的;
(二)未依照第三十九条规则放置、张贴学车专用标识的。
第九十二条 请求人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对教练员或许随车辅导人员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未运用契合规则的机动车的;
(二)自学用车搭载随车辅导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
第九十三条 请求人在路途上学习驾驭时,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予以处置:
(一)未获得学习驾驭证明的;
(二)学习驾驭证明超越有用期的;
(三)没有教练员或许随车辅导人员的;
(四)由不契合规则的人员随车辅导的。
将机动车交由有前款规则景象之一的请求人驾驭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依照《路途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则予以处置。
第九十四条 机动车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驭人补领机动车驾驭证后,持续运用原机动车驾驭证的;
(二)在实习期内驾驭机动车不契合第七十五条规则的;
(三)驾驭机动车未按规则张贴、悬挂实习标志或许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的;
(四)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卡车驾驭证的驾驭人,未依照第八十条规则申报改变信息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规则景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回收原机动车驾驭证。
第九十五条 机动车驾驭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机动车驾驭证被依法扣押、拘留或许暂扣期间,选用隐秘、诈骗手法补领机动车驾驭证的;
(二)机动车驾驭人身体条件发作变化不适合驾驭机动车,仍驾驭机动车的;
(三)逾期不参加审验仍驾驭机动车的。
有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景象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回收机动车驾驭证。
第九十六条 假造、变造或许运用假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驭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予以收缴,依法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九十七条 交通警察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则给予纪律处置;聘任人员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予以解聘。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为不契合机动车驾驭答应条件、未经考试、考试不合格人员签注合格考试成果或许核发机动车驾驭证的;
(二)削减考试项目、下降评判规范或许参加、帮忙、怂恿考试做弊的;
(三)为不契合规则的请求人发放学习驾驭证明、学车专用标识的;
(四)与不合法中介勾结获取经济利益的;
(五)违背规则侵入机动车驾驭证处理体系,走漏、篡改、生意体系数据,或许走漏体系暗码的;
(六)参加或许变相参加驾驭训练安排经营活动的;
(七)收取驾驭训练安排、教练员、请求人或许其他相关人员资产的。
交通警察未依照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则运用法令记载仪的,依据情节轻重,依照有关规则给予纪律处置。
公安机关交通处理部门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则对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八条 国家之间对机动车驾驭证有相互认可协议的,依照协议处理。
国家之间签定有关协议触及机动车驾驭证的,依照协议实行。
第九十九条 机动车驾驭人能够托付署理人署理换证、补证、提交身体条件证明、延期处理和刊出事务。署理人请求机动车驾驭证事务时,应当提交署理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驭人与署理人一起签字的请求表或许身体条件证明。
第一百条 机动车驾驭证和学习驾驭证明的款式、规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证件》实行。
第一百零一条 身体条件证明自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有用。
第一百零二条 拖拉机驾驭证的申领和运用另行规则。拖拉机驾驭证款式、规范应当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驭证件》的规则。
第一百零三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身份证明是指:
1.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在户籍地以外寓居的内地居民,依照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八十三条规则提交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寓居证明。
2.现役武士(含武警)的身份证明,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在未处理《居民身份证》前,是戎行有关部门核发的《军官证》、《文职干部证》、《战士证》、《离休证》、《退休证》等有用武士身份证件,以及其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自己居处证明。
3.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港澳居民交游内地通行证》或许交际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明。
4.台湾区域居民的身份证明,是其所持有的公安机关核发的5年有用的《台湾居民交游大陆通行证》或许交际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览证》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明。
5.华裔的身份证明,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明。
6.外国人的身份证明,是其入境时所持有的护照或许其他游览证件、居(停)留期为3个月以上的有用签证或许逗留、居留证件,以及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明。
7.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国际安排驻华代表安排人员的身份证明,是交际部核发的有用身份证件。
(二)住址是指:
1.居民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
2.现役武士(含武警)的住址,是《居民身份证》或许《暂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在未处理《居民身份证》前,是其地点的团级以上单位出具的自己居处证明记载的住址。
3.境外人员的住址,是公安机关核发的住宿挂号证明记载的地址。
4.外国驻华使馆、领馆人员及国际安排驻华代表安排人员的住址,是交际部核发的有用身份证件记载的地址。
(三)境外机动车驾驭证是指外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区域核发的具有独自驾驭资历的机动车驾驭证。
第一百零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
本规则所称“1日”、“5日”、“7日”、“10日”、“15日”,是指作业日,不包括节假日。
第一百零五条 本规则自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第五章第四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06年12月20日发布的《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公安部令第91号)和2009年12月7日发布的《公安部关于修正〈机动车驾驭证申领和运用规则〉的决议》(公安部令第111号)一起废止。本规则收效后,公安部曾经拟定的规则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附件:1.准驾车型及代号
2.学习驾驭证明款式
3.学车专用标识款式
4.路途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
5.实习标志款式
6.残疾人机动车专用标志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公安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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