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逮捕条件的论证及修改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4 21:07从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其他条文规则也能够得出该定论。刑事诉讼法第6条规则:“公安机关关于被拘留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满足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第133条也有“需求拘捕而依据不足”的规则。这就标明,虽有依据但依据还不充沛的,不能对被拘留的人拘捕。也就是说,拘捕有必要具有依据充沛、足以认定的条件。咱们来看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似规则。《日本刑事诉讼法典》规则:“在有充沛理由足以置疑被指控人从前犯过罪时,能够依据审判员预先签发的拘捕证进行拘捕。” 《澳门刑事诉讼法典》第186条(拘押)规则:“一、如属下列状况,且法官以为以上各条所指之办法关于有关状况系不适当或不满足,得指令将嫌犯拘押:a)有激烈痕迹显现嫌犯曾成心施行可处以最高极限超逾三年徒刑之违法……” 台湾地区“刑事诉讼法”规则:法官为前项之讯问时,检察官得参与陈说声请拘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依据。 尽管上述法令中运用“有充沛理由足以置疑”、“有激烈痕迹显现”、以及“必要之依据”的措词内在略有不同,但都不同程度地表达出了“有依据足以认定”的意义。
2.司法实践的状况。
一般以为,拘捕的依据条件,应当高于立案条件和刑事拘留条件;又应当挨近但略低于申述条件和审判条件。实际上,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拘捕的案子,仍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拘捕的案子,必定都有必定的依据证明存在违法嫌疑,只存在依据多少、满足与否问题,而不存在没有依据的问题。
已然无论是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拘捕的案子,仍是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议拘捕的案子,都契合“有依据证明”的条件,假如再契合拘捕的其他条件,就能够作出拘捕的决议。但是,司法实践标明:假如没有充沛依据足以证明违法嫌疑人施行了违法行为,所作出的拘捕决议就可能因依据不足而呈现过错。实际上在大都状况下,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拘捕的案子,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关于自己决议拘捕的案子,假如没有充沛依据足以证明违法嫌疑人施行了违法行为,都会以依据不足为由作出不予拘捕决议。由此可见,“有依据证明”这一拘捕条件,客观上已被“有依据足以认定”所替代。
(四)修正思路
依据以上论说,笔者以为,“有依据证明有违法事实”的表述既不契合文法,也不精确。在将来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时,能够运用“有依据足以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嫌疑”,这样能防止呈现以上论说中所触及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