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玉军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0 22:2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定书
(2006)粤高法民三终字第9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景照,男,1973年4月26日出世,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平洲竹园街四巷4号,系佛山市南海区西樵美居郎装修资料店运营者。
托付代理人:许郁存,广东六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梁玉军,男,1976年9月21日出世,住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和平新洲一巷61号。
托付代理人:张春,广东连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梁景照因与被上诉人梁玉军侵略外观规划专利权胶葛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5)佛中法民三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8月15日,梁玉军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窗帘杆装修头(3510)的外观规划专利,并于2004年2月18日取得专利权,布告专利号为ZL03360910.1,该专利现为有用。ZL03360910.1号外观规划专利为一窗帘杆装修头,规划关键分三部分:最上部是六面形的塔尖形,第二部分是六面形的塔形,塔形上接一个相似螺母的六面形,塔形的六面都是梯形,每一个面上都有传统斑纹,第三部分是圆形,第四部分外观为六面形,内部是圆形。
2005年9月13日,梁玉军托付代理人来到坐落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轻纺城聚云街50-54号梁景照运营的美居郎装修资料店,购买了窗饰用品一批,其中有本案被控产品四个,该店其时出具了产品出售单,出售单上加盖有“西樵美居郎窗饰”的印章,上述购买行为由公证机关作了公证。该被控侵权产品亦为一种窗帘杆装修头,详细外观为:最上部是六面形的塔尖形,第二部分是六面形的塔形,塔形上接一个相似螺母的六面形,塔形的六面都是梯形,每一个面上都有传统斑纹,第三部分是圆形,第四部分外观为六面形,内部是圆形。
经庭审技能比照,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规划完全相同。
原审法院以为,梁玉军依法取得的ZL03360910.1号外观规划专利权有用,应受法律维护。梁景照辩称其没有出产被控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是其从揭阳鸿威厂购买的,因梁景照没有供给依据证明其出售的被控产品的合法来历,结合梁玉军向法庭供给的美居郎装修资料店宣扬封爵面上“2005年产品型录”的文字及郑重声明的内容,能够确认梁景照出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其自己出产。经庭审技能比照,被控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外观规划完全相同,梁景照出产、出售的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的维护规模。梁景照辩称不知道梁玉军的产品是专利产品,无意侵略梁玉军的专利权。原审法院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一项外观规划决议颁发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一起予以布告,也就是说,任何一项外观规划专利都是揭露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规划专利权被颁发后,任何单位或许个人未经专利权人答应都不得施行其专利”的规则,只需行为人有未经专利权人答应而施行专利的情节,即构成侵权,不必考察行为人片面心态怎么。因而梁景照这一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采信。综上,梁景照未经梁玉军的答应,制作、出售落入涉案专利维护规模的产品,侵害了梁玉军的专利权,依法应承当中止侵权、补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梁玉军要求梁景照中止出产、出售侵权产品,补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撑。梁玉军要求梁景照补偿经济损失5万元,但没有向法庭提出相应的依据证明,梁景照对获利状况也没有供给相应的依据,据此,原审法院将归纳梁景照出产、出售侵权产品的时刻等酌情确认补偿额。对梁玉军提出的补偿调查取证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撑,并将其并入酌情确认的补偿额同时核算,不再单列。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第一款第(一)、(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胶葛案子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则,判定如下:一、梁景照在本判定收效后当即中止出产、出售侵略梁玉军ZL03360910.1外观规划专利权的产品。二、梁景照在本判定收效之日起十日内补偿梁玉军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三、驳回梁玉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子受理费人民币3020元,由梁景照承当。因上述受理费用已由梁玉军向原审法院预交,故梁景照应将需承当的诉讼费用在实行本判定确认的债款时同时给付梁玉军,原审法院不再作收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