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破产申请的受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3 22:45
跟着我国商场经济的逐渐树立、完善和开展,企业的生计和开展面临着严峻的应战,企业优胜劣汰,濒临破产乃是商场经济规律的内涵要求和开展的必然趋势。正是在这种经济规律效果下,法院审理触及企业破产的案子逐年增多,并且对法院审理这类案子的要求越来越高。因为我国破产立法起步较晚,实践经验少,审判机关审理此类案子数量前期较少,仅是近几年有所增加。现行的整个破产程序方面,还存在一些值得探求的问题。为使我国的破产立法进一步完善,实践操作性进一步增强,使债款人的利益得到最大极限的维护,笔者仅就破产程序中破产请求的受理程序作浅显的讨论。
破产的概念。
咱们一般所用的“破产”一词,实践上有两种意义:一是指客观情况,二是指法令程序。作为第一种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客观事实情况,它首要用于描绘债款人的经济情况。第二种意义上的破产,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款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破产乃是债款人在经济上发作困难,无法以其清偿才干对悉数债款人的债款为清偿时,为处理此种困难情况,运用法令上的办法,强制将悉数产业依必定程序为变价进行公正分配,使悉数债款人满意其债款为意图的一般履行程序。
本文所用的“破产”一词是在第二种意义运用的。关于破产程序的开端,理论界有两种倾向观念:一是破产程序的受理开端主义,一是宣告开端主义。所谓破产程序的受理开端主义,是指破产程序以法院受理破产案子为标志,而不管是否对债款人宣告破产。依照这种立法编制,破产程序一般包含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宣告程序和清算分配程序。所谓宣告开端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的开端以对债款人的破产宣告为标志,在没有对债款人进行破产宣告前,破产程序并没有开端。本文附和第一种观念,一起认同破产程序一般包含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宣告程序和清算分配程序。笔者打听仅就破产请求的受理程序略陈鄙见,供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参阅。
一、破产请求提出
破产请求人-债款人或债款人,不存在依职权请求的破例。笔者以为,破产是债款人或债款人运用法令上的办法,强制将债款人的产业依必定程序为变价,然后公正分配给债款人,然后使债款人从脱节债款危机,到达本身债款归于消除的一种债款债款整理的特别程序。破产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中一项重要准则便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则。债款人是否经过破产程序整理债款债款,由债的主体两边即债款人和债款人作出意思表明,不为别人所干与,别人也无权干与。
(1)债款人请求
债款人请求的根底
债款人提出破产请求的根底有二:其一是债款人具有请求破产的原动力。这是因为现代破产法规则了债款人的免责准则,这是对债款人提出破产请求的有利鼓励。一个诚笃的债款人可以经过破产程序而取得免责的优惠,然后脱节债款危机。正是这种有利的鼓励使得更多的债款人产生了请求破产的原动力。可是,从根本上说,这种准则也间接地维护了债款人的利益。其二是,债款人具有请求破产的有利条件-债款人最了解自己的产业情况和清偿才干。在一般情况下,债款人的产业情况是不向社会揭露的,债款人很难了解债款人的运营情况和产业情况,所以债款人很难当令地提出破产请求。现代破产法正是使得这两种根底进行有机的结合,以当令地开端破产程序,然后维护债款人、债款人及社会经济秩序,而这种结合是经过免责机制来完成的,只要恰当的免责准则,才干使得债款人具有当令请求破产的积极性,所以,在世界各国,90%以上的破产案子是由债款人而非债款人提出的。
债款人请求是其权力或责任。
从一个旁边面看,因为破产程序可以给债款人带来免责的优惠,所以,请求破产是其权力。但从另一个旁边面看,因为债款人,特别是商法人或商自然人是社会经济联系中的一环,故又触及社会利益,所以,有的国家规则破产请求是债款人的一项责任。例如依据法国破产法的规则,不得不中止付出的债款人应在15天内向法院请求开端破产程序。[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5第和公司法第89条、115条、108条、第113条等别离规则了法人的董事、公司清算人的破产请求责任。从我国现在的立法上看,只是《公司法》第196条规则了公司清算人的破产请求责任,而其他法人董事等无此责任。笔者以为,为了愈加注重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破产法应当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时的破产请求责任。
破产的概念。
咱们一般所用的“破产”一词,实践上有两种意义:一是指客观情况,二是指法令程序。作为第一种意义上的“破产”是指债款人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客观事实情况,它首要用于描绘债款人的经济情况。第二种意义上的破产,是指法院依据当事人的请求,对不能清偿到期债款的债款人所进行的一种特别程序,正如学者所指出的,破产乃是债款人在经济上发作困难,无法以其清偿才干对悉数债款人的债款为清偿时,为处理此种困难情况,运用法令上的办法,强制将悉数产业依必定程序为变价进行公正分配,使悉数债款人满意其债款为意图的一般履行程序。
本文所用的“破产”一词是在第二种意义运用的。关于破产程序的开端,理论界有两种倾向观念:一是破产程序的受理开端主义,一是宣告开端主义。所谓破产程序的受理开端主义,是指破产程序以法院受理破产案子为标志,而不管是否对债款人宣告破产。依照这种立法编制,破产程序一般包含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宣告程序和清算分配程序。所谓宣告开端主义,是指破产程序的开端以对债款人的破产宣告为标志,在没有对债款人进行破产宣告前,破产程序并没有开端。本文附和第一种观念,一起认同破产程序一般包含受理程序、审理程序、宣告程序和清算分配程序。笔者打听仅就破产请求的受理程序略陈鄙见,供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参阅。
一、破产请求提出
破产请求人-债款人或债款人,不存在依职权请求的破例。笔者以为,破产是债款人或债款人运用法令上的办法,强制将债款人的产业依必定程序为变价,然后公正分配给债款人,然后使债款人从脱节债款危机,到达本身债款归于消除的一种债款债款整理的特别程序。破产法的性质是私法,私法中一项重要准则便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准则。债款人是否经过破产程序整理债款债款,由债的主体两边即债款人和债款人作出意思表明,不为别人所干与,别人也无权干与。
(1)债款人请求
债款人请求的根底
债款人提出破产请求的根底有二:其一是债款人具有请求破产的原动力。这是因为现代破产法规则了债款人的免责准则,这是对债款人提出破产请求的有利鼓励。一个诚笃的债款人可以经过破产程序而取得免责的优惠,然后脱节债款危机。正是这种有利的鼓励使得更多的债款人产生了请求破产的原动力。可是,从根本上说,这种准则也间接地维护了债款人的利益。其二是,债款人具有请求破产的有利条件-债款人最了解自己的产业情况和清偿才干。在一般情况下,债款人的产业情况是不向社会揭露的,债款人很难了解债款人的运营情况和产业情况,所以债款人很难当令地提出破产请求。现代破产法正是使得这两种根底进行有机的结合,以当令地开端破产程序,然后维护债款人、债款人及社会经济秩序,而这种结合是经过免责机制来完成的,只要恰当的免责准则,才干使得债款人具有当令请求破产的积极性,所以,在世界各国,90%以上的破产案子是由债款人而非债款人提出的。
债款人请求是其权力或责任。
从一个旁边面看,因为破产程序可以给债款人带来免责的优惠,所以,请求破产是其权力。但从另一个旁边面看,因为债款人,特别是商法人或商自然人是社会经济联系中的一环,故又触及社会利益,所以,有的国家规则破产请求是债款人的一项责任。例如依据法国破产法的规则,不得不中止付出的债款人应在15天内向法院请求开端破产程序。[2]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35第和公司法第89条、115条、108条、第113条等别离规则了法人的董事、公司清算人的破产请求责任。从我国现在的立法上看,只是《公司法》第196条规则了公司清算人的破产请求责任,而其他法人董事等无此责任。笔者以为,为了愈加注重对社会利益的维护,破产法应当规则企业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具有破产原因时的破产请求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