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司法机关应当遵守的诉讼期间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7 05:47
一、公安机关应当恪守的期间
1.传唤期间传唤、继续的时刻不得超越十二小时;案情特别严重、杂乱,需求采纳拘留、拘捕办法的,传唤、拘传继续的时刻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
2.讯问期间对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有必要当即开释。
3.告诉家族期间违法嫌疑人被拘留的,24小时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单位,拘捕后,应当当行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拘押。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
4.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文件、邮件、电报或许冻住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比例等产业,经查明的确与案子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免除查封、扣押、冻住,予以交还。
5.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状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
6.拘押期间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7.特别拘押期间由于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延期审理。
下列案子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的期限届满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二个月:(一)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二)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三)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四)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以上惩罚,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二个月。8.从头核算拘押期间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办拘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核算。9.补充侦办期间关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补充侦办以二次为限。10.期间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11.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二、检察院应当恪守的期间
1.同意、决议拘捕的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议。在特别状况下,决议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
2.拘捕必要性检查期间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拘押的必要性进行检查。对不需求继续拘押的,应当主张予以开释或许改变强制办法。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
3.检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起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
4、补充侦办检查起诉期间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起诉期限。
5、法院审理中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办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
6、处理抗诉恳求的期间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恳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议而且答复恳求人。
不服法院判定的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法院裁决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定书、裁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法院应当恪守的期间
1、起诉书送达期间人民法院决议开庭审判后,应当确认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曾经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传票、开庭告诉送达和开庭布告期间人民法院确认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刻、地址告诉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告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告诉书至迟在开庭三日曾经送达。公开审判的案子,应当在开庭三日曾经先期发布案由、被告人名字、开庭时刻和地址。
3、对拒不出庭的证人拘留期间证人没有正当理由回绝出庭或许出庭后回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同意,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分人对拘留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复议期间不中止履行。
4、对违法法庭次序人的拘留期间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假如诉讼参与人或许旁听人员违背法庭次序,审判长应当正告阻止。对不听阻止的,能够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许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有必要经院长同意。
5、判定书送达期间当庭宣告判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时宣告判定的,应当在宣告后当行将判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定书应当一起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6.上诉资料移交期间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经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檀卷、依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起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二审案子阅卷期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子或许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子,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到会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议开庭审理后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查阅檀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结束。人民检察院查阅檀卷的时刻不计入审理期限。(原为十日)
8、二审审判期间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子,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原为一个月)。关于或许判处的案子或许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则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二个月;因特别状况还需求延伸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子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议。
9、死刑履行期间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履行死刑的指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给履行。
10.履行告诉送达期间罪犯被交给履行惩罚的时分,应当由交给履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定收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许其他履行机关。
11、没收违法所得的布告期间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请求后,应当宣布布告。布告期间为六个月。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好坏关系人有权请求参与诉讼,也能够托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12、强制医疗决议期间人民法院经审理,关于被请求人或许被告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议。
1.传唤期间传唤、继续的时刻不得超越十二小时;案情特别严重、杂乱,需求采纳拘留、拘捕办法的,传唤、拘传继续的时刻不得超越二十四小时。
2.讯问期间对被拘留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在24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有必要当即开释。
3.告诉家族期间违法嫌疑人被拘留的,24小时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单位,拘捕后,应当当行将被拘捕人送看守所拘押。除无法告诉的以外,应当在拘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告诉被拘捕人的家族。
4.查封、扣押期间对查封、扣押的资产、文件、邮件、电报或许冻住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比例等产业,经查明的确与案子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免除查封、扣押、冻住,予以交还。
5.拘留期间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检查同意。在特别状况下,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关于流窜作案、屡次作案、结伙作案的严重嫌疑分子,提请检查同意的时刻能够延伸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不同意拘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告诉后当即开释。
6.拘押期间对违法嫌疑人拘捕后的侦办拘押期限不得超越二个月。案情杂乱、期限届满不能完结的案子,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同意延伸一个月。
7.特别拘押期间由于特别原因,在较长时刻内不宜交给审判的特别严重杂乱的案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延期审理。
下列案子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则的期限届满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二个月:(一)交通非常不方便的边远地区的严重杂乱案子;(二)严重的违法集团案子;(三)流窜作案的严重杂乱案子;(四)违法触及面广,取证困难的严重杂乱案子。对违法嫌疑人或许判处十年以上惩罚,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则延伸期限届满,仍不能侦办完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二个月。8.从头核算拘押期间在侦办期间,发现违法嫌疑人还有重要罪过的,自发现之日起按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则从头核算侦办拘押期限。违法嫌疑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办拘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核算。9.补充侦办期间关于检察院退回补充侦办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补充侦办以二次为限。10.期间对违法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越十二个月。11.监视居住期间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越六个月。
二、检察院应当恪守的期间
1.同意、决议拘捕的期间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同意拘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同意拘捕或许不同意拘捕的决议。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子中被拘留的人,以为需求拘捕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议。在特别状况下,决议拘捕的时刻能够延伸一日至四日。
2.拘捕必要性检查期间违法嫌疑人、被告人被拘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拘押的必要性进行检查。对不需求继续拘押的,应当主张予以开释或许改变强制办法。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状况告诉人民检察院。
3.检查起诉期间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交起诉的案子,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议,严重、杂乱的案子,能够延伸半个月。
4、补充侦办检查起诉期间补充侦办结束移交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从头核算检查起诉期限。
5、法院审理中人民检察院要求补充侦办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办结束。
6、处理抗诉恳求的期间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抗诉恳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议而且答复恳求人。
不服法院判定的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法院裁决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定书、裁决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法院应当恪守的期间
1、起诉书送达期间人民法院决议开庭审判后,应当确认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曾经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2、传票、开庭告诉送达和开庭布告期间人民法院确认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刻、地址告诉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告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判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告诉书至迟在开庭三日曾经送达。公开审判的案子,应当在开庭三日曾经先期发布案由、被告人名字、开庭时刻和地址。
3、对拒不出庭的证人拘留期间证人没有正当理由回绝出庭或许出庭后回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同意,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被处分人对拘留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复议期间不中止履行。
4、对违法法庭次序人的拘留期间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假如诉讼参与人或许旁听人员违背法庭次序,审判长应当正告阻止。对不听阻止的,能够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许十五日以下的拘留。罚款、拘留有必要经院长同意。
5、判定书送达期间当庭宣告判定的,应当在五日以内将判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定时宣告判定的,应当在宣告后当行将判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判定书应当一起送达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6.上诉资料移交期间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经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檀卷、依据移交上一级人民法院,一起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法院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
7、二审案子阅卷期间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子或许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子,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到会法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在决议开庭审理后及时告诉人民检察院查阅檀卷。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查阅结束。人民检察院查阅檀卷的时刻不计入审理期限。(原为十日)
8、二审审判期间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子,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原为一个月)。关于或许判处的案子或许附带民事诉讼的案子,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则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延伸二个月;因特别状况还需求延伸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子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法院决议。
9、死刑履行期间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履行死刑的指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给履行。
10.履行告诉送达期间罪犯被交给履行惩罚的时分,应当由交给履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定收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许其他履行机关。
11、没收违法所得的布告期间人民法院受理没收违法所得的请求后,应当宣布布告。布告期间为六个月。违法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和其他好坏关系人有权请求参与诉讼,也能够托付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
12、强制医疗决议期间人民法院经审理,关于被请求人或许被告人契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强制医疗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