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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损事故中承运人主张管货无过失应负举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4 09:43

〖概要〗
船只在发作海事事端导致货损今后,承运人往往会以驾驭船只过错建议对货损免责,这些依据一般很充沛。但管船过错是否与货损有直接因果关系,承运人对管货是否有过错,这是咱们简单忽视的方面。本案中,因承运人对管货无过错未尽举证责任,然后不能享用免责。
〖案情〗
原告(被上诉人)我国某稳妥公司
被告(上诉人)法国达兴轮船有限公司
2000年8月29日2125时,“达兴”轮由引航员引航脱离上海港驶往宁波,8月30日0130时,船只在长江口锚地抛锚,锚链长度为5节甲板。因风波原因,引航员未下船。0935时,船只发作走锚,船长指令再抛下2节锚链。船长依据对1136时和1800时天气预报报道飓风移动方向的剖析,估计飓风将通过长江口锚地,所以,船长决议拔锚驶离锚地。1820时,船只拔锚,并以行进二的速度沿航向070°行进,并依据风向随时调整航向。至8月31日0145时,船只发作强烈摇晃,一起有部分集装箱落入海中。0430时,船长告诉东京海上搜救中心,奉告“达兴”轮于世界标准时间2000年8月30日1745时(即北京时间8月31日0145时)在33.°33N,123.°23E丢掉了至少70个集装箱。0640时,上海港务监督发出了帆海正告。
飓风通往后,“达兴”轮于2000年8月31日1628时抵达宁波,并在北仑锚地抛锚。经船员过后查看,共有25个20英尺集装箱和94个40英尺集装箱落入海中。包含原告承保的CMAFF01991号提单项下,箱号为TEXU4984090的一个集装箱。9月12日,被告就落海集装箱向有关货主发出了告诉。
依据“达兴”轮船只标准记载,该轮满载集装箱为4,031个标准箱。被告当庭陈说该轮本航次装载集装箱3,000余个,未供给切当数字,也未供给该航次集装箱积载图。
依据被告托付专家出具的意见书及部分被打捞起来的落海集装箱相片,以为这些集装箱发作严峻变形、洼陷或歪曲,是因为船只在阅历极端剧烈的摇晃过程中,这些集装箱不能接受超越其规划负荷的压力(特别是笔直方向的压力),致使变形、坍毁。一旦发作上述情况,集装箱的系固设备便失掉效果,导致集装箱落海。但被告未能供给该轮系固手册,未能阐明该压力是怎么发作的,也未能供给系固这些落海集装箱系固设备是否损坏或无缺的依据。
依据2001年7月10日《人民日报》的布告,载明被告作为租船人,已向法国马赛商业法庭请求设立了海上运送补偿责任约束基金。
原告所承保的货品由被告出具提单,提单载明邮寄人为浙江我国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承运船只为“达兴”轮,从上海运往伊士坦布尔,由上海联合世界船只署理有限公司署理被告于2000年8月29日签发了已装船提单。原告于2000年8月27日向邮寄人浙江我国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货品运送稳妥单,载明被稳妥人为浙江我国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稳妥金额为32,541美元,赔付地址为伊士坦布尔。事端发作后,原告依据稳妥单于2000年12月25日向被稳妥人支付了稳妥赔款人民币269,745.37元,并取得了权益转让书。
依据邮寄人浙江我国小商品城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交易发票,载明货品价值为29,582.80美元。
上海海事法院以为:本案为海上货品运送合同纠纷。依据我国法令的规则,涉外合同的当事人能够挑选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令。涉案提单属被告公司格局提单,其间载明的法令适用条款为被告公司事前单独印制,能够以为被告对此进行了挑选,但不能证明原、被告两边在涉案货品出运之前就法令适用进行了协商一致的挑选。故本案应适用与合同有最亲近联络的国家的法令。本案货品装货港、货损事端发作地、邮寄人住所地和提单签发地均在我国境内,我国与本案争议具有最亲近、最实践的联络,故本案应适用我国法令。被告提出的适用提单反面载明的法令适用条款理由不妥,不予采用。
不管被告是否为船东,依据2001年7月10日《人民日报》的布告,被告作为租船人已是不争的现实。且被告已向邮寄人出具了提单,应为本航次的承运人。作为承运人应妥善地、慎重地装载、搬移、积载、运送、保管、照顾和卸载所运货品。尽管被告供给了装卸公司按集装箱系固手册的要求对集装箱三层以下进行系固的阐明,但未能供给依据证明三层以上的装载是否妥善。加之船长在出海避风过程中,对飓风移动及船只在风波中的操作判别失误,致使船只驶入飓风中心邻近,发作剧烈摇晃,导致部分集装箱落海。在事端发作今后,被告又未能供给绑扎落海集装箱的系固设备是否损坏或无缺的依据,不能证明被告恪尽了管货责任。被告以为在船只开航前和开航其时承运人现已对集装箱无缺装载以及即便集装箱落海是因为船长过错所形成的,依法能够免责的建议,不予支撑。被告理应赔付因集装箱落海而形成的原告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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