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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仲裁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5 08:56
行政裁定的品种有哪些?目前我国行政判决准则归纳起来主要有:对损害补偿胶葛的判决、对权属胶葛的判决、对侵权胶葛的判决。具体请看听讼网下文!
行政裁定的品种
1、对损害补偿胶葛的判决
这是行政主体对发作于相等主体之间的因触及行政管理事项行政补偿争议所作的行政判决。如《治安管理处分法令》第38条规则,对违背治安管理形成丢失或许损伤的,公安机关判决违背治安管理的人担负医疗费用的,应当在接到判决书后5日内将费用交判决机关代转;数额较大的,能够分期交纳。拒不交纳的,由判决机关告诉其所在单位从自己工资中扣除,或许扣押资产折抵。
2、对权属胶葛的判决
权属胶葛的判决是指行政主体对相等主体之间,因对特定产业的所有权使用权的归属发作争议所作出的行政判决。如《森林法》第14条规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制单位与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作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或许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作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许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议不服,能够在接到告诉之日起1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述。
3、对侵权胶葛的判决
这是指因为作为相等主体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另一方当事人的损害,当事人依法请求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机关就此争议作出的判决。如《商标法》第39条规则,有本法第38条所列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的,被侵权人能够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当即中止侵权行为,补偿侵权人的丢失。
上述仅仅目前我国较为标准的几种行政判决,除此之外,其它有些法规乃至单个标准性文件也有对行政判决的规则。从健全行政判决准则的视点讲,应当对此作出清晰的法律规则,以便充分发挥行政判决准则的应有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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