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应承担术后并发症致残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8 12:25
医院不该承当术后并发症致残的职责
医院依照规程实行术前奉告职责,依照医疗惯例施行手术,术后患者应并发症导致伤残。患者将医院诉至房山法院。近来,xx法院一审判定医院无过错,不承当补偿职责。
2007年11月15日,任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经确诊为宫颈炎,并于当日进行医治。11月20日,医院经任某的老公签署手术同意书,对任某进行子宫切除术,手术顺畅。术后第二天任某在输液过程中,呈现言语不清、左边头痛、右侧肢体活动妨碍。医院立即对任某进行会诊,经确诊为脑梗塞,一起医院给予任某相应医治。
后两边对呈现脑梗塞的原因产生分歧。任某及其家人以为是医院手术及后期医治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医院则以为手术及后期医治没有不当之处,脑梗塞是手术的并发症,在术前现已奉告任某家族。
审理中,任某的残疾程度经判定属三级。两边均请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任某的脑梗塞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判定。经判定,该案病例不归于医疗事故,也未发现医院有不符合治疗惯例之处,任某术后发作的脑梗塞归于术后并发症领域,医院对此尽到了奉告职责。
因而,法院根据两边供给的依据及相关组织的判定结论,依法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判定后,任某提出上诉。
医院依照规程实行术前奉告职责,依照医疗惯例施行手术,术后患者应并发症导致伤残。患者将医院诉至房山法院。近来,xx法院一审判定医院无过错,不承当补偿职责。
2007年11月15日,任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就诊,经确诊为宫颈炎,并于当日进行医治。11月20日,医院经任某的老公签署手术同意书,对任某进行子宫切除术,手术顺畅。术后第二天任某在输液过程中,呈现言语不清、左边头痛、右侧肢体活动妨碍。医院立即对任某进行会诊,经确诊为脑梗塞,一起医院给予任某相应医治。
后两边对呈现脑梗塞的原因产生分歧。任某及其家人以为是医院手术及后期医治过程中存在医疗事故。医院则以为手术及后期医治没有不当之处,脑梗塞是手术的并发症,在术前现已奉告任某家族。
审理中,任某的残疾程度经判定属三级。两边均请求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以及任某的脑梗塞与医院的治疗行为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判定。经判定,该案病例不归于医疗事故,也未发现医院有不符合治疗惯例之处,任某术后发作的脑梗塞归于术后并发症领域,医院对此尽到了奉告职责。
因而,法院根据两边供给的依据及相关组织的判定结论,依法驳回了任某的诉讼请求。判定后,任某提出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