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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的时效在法律上有哪些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9 04:38
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则,企业破产请求经法院同意后,企业就要进入破产清算的程序,建立清算小组对企业进行破产的清算,归还欠下的债款,那么破产清算的时效在法令上有哪些规则?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破产清算的时效在法令上有什么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安排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建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结束。
因特殊状况无法再六个月内结束清算的,清算组应当向人民法院请求延伸。
一、条文了解:
我国2005年《公司法》并没有关于公司清算期限的规则,本条司法解说的规则参照了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对清算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则,弥补了我国公司法在清算期间问题上的立法空白,以催促清算组及时清算,进步清算过程中的功率,尽或许地保证股东和债权人等好坏联系人的权益。根据清算原因和清算过程中遇到的状况不同,公司或许呈现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两种景象。
自行清算的状况下,清算更多的是公司内部业务的自行处理,因为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公司)、明理或股东大会承认的人员(股份有限公司)能处理好闭幕状态下公司的债权债款联系,为了充沛尊重他们意思自治的权力,法令法规一般不对自行清算的清算期限进行强行干涉,但如清算中存在成心延迟清算等景象,债权人或许股东能够根据本公司解说第7条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即经过自行清算向强制清算的转化,结束相应权力的保证。
在强制清算的状况下,因为公司自行清算遇到妨碍,使得被闭幕的公司不能很好地组成清算组实行清算业务,为了更好地保护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社会经济效益和次序,人民法院介入到被闭幕公司的清算程序中:清算组由人民法院安排清算,其清算程序的运转遭到人民法院严厉的监控和控制。因而本条司法解说对强制清算状况下,即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状况下的期限进行了规则:清算组应当在六个月内清算结束。经过这一规则能够使清算赶快结束,避免久清不决形成产业减损等不必要的丢失,一起也能够使法人及早依法、有序退出商场,然后安稳社会经济次序。
根据本条司法解说第1款的规则,清算组应当自建立之日起6个人内清算结束,阐明清算期限起算于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建立之日,一般状况下清算组应当在其建立之日后的6个月内结束清算。
强制清算的清算期限以6个月为一般准则,但遇到特殊状况能够请求延伸。特殊状况详细能够包含:被闭幕公司的债权债款联系杂乱,一时难以承认;追回公司被侵吞产业、公司产业被追查等的诉讼还未结束,债权债款联系还不承认;公司现有产业较多,评价作价需求一段时刻;清算组首要成员因损失行为能力需求替换等等。因而,鉴于各公司的特殊状况不同,清算业务的杂乱程度不同,对有特殊状况而影响到清算程序顺利进行,使清算组无法在6个月内结束清算的,答应清算组提出延伸清算期限的请求,是否允许由人民法院承认。对延伸期限的多少,司法解说未作出约束性规则,相同将决定权交由审理清算案子的人民法院,根据详细状况灵敏承认。
布景根据
虽然在我国2005年《公司法》的条文中未呈现清算期限的规则,但是在我国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中清算期限存在较多的实际根据,本条司法解说正是在讲究并总结这些规则的基础上,一起参照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公司立法制定出来的。
二、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的规则
我国2005年《公司法》并没有对清算期限进行规则,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除规则了延伸期间的上限外,其他规则与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相似。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有必要遵从必定的时刻约束,在法令规则的期限内进行企业清算,并且在这一清算期内,企业不得展开新的运营活动,否则要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第二章一般清算的榜首节用三个条文规则了清算的期限,并在第35条规则了特别清算的开端之日。
(一)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开端之日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第5条规则:“企业清算开端之日为企业运营期限届满之日,或许企业批阅机关同意企业闭幕之日,或许人民法院判定或许裁定安排判定停止企业合同之日。”第35条规则:“企业批阅机关同意特别清算之日或许企业被依法责令封闭之日,为特别清算开端之日。”
企业清算开端之日即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期限的起算之日根据企业停止的状况不同而不同,可分为以下五种景象:
1、企业因运营期限届满而停止的,运营期限届满之日为企业清算开端之日。
2、企业因提早停止合同或规章等原因,经原合同、规章批阅机关同意闭幕的,企业批阅机关同意企业闭幕之日为企业清算开端之日。
3、企业按照人民法院判定或裁定安排判定停止的,人民法院判定或裁定安排判定停止企业合同之日为企业清算开端之日。
4、企业请求进行特别清算的,企业经批阅机关同意进行特别清算之日为企业特别清算的开端之日。
5、企业被有关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封闭而闭幕的,被依法责令封闭之日为企业清算开端之日。
(二)外商投资企业清算的期限
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第6条规则,企业清算期限自清算开端之日起至向企业批阅机关提交清算陈述之日止,不得超越180日。因特殊状况需求延伸清算期限的,由清算委员会在距清算期限届满的15日前,向企业批阅机关提出延伸清算期限的请求。延伸的期限不得超越90日。可见该行政法规不只规则了清算的一般期限,并且对该清算期限的延伸及延伸请求的提出都作出了规则。《外商投资企业清算方法》关于特别清算的期限,没有特别规则,然后适用一般清算期限为180日,但开端之日是企业批阅机关同意特别清算之日或许企业被依法责令封闭之日,届满之日是清算委员会向企业批阅机关提交清算陈述之日,延伸期与一般清算的规则相同为不超越90日。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破产清算的时效在法令上有什么规则”问题进行的回答,根据公司法司法解说的规则,人民法院安排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建立之日起六个月内清算结束。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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