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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与留置权的概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6:28
抵押权与留置权都是我国物权法规则的担保物权,都是为了确保债款人能够顺利完成自己的债款,假如债款人不实行自己的债款的话,债款人能够行使自己的担保权。那么,抵押权与留置权的概念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抵押权,是指债款人关于债款人或许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供给担保的产业,在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得就该产业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力。
留置权,是指债款人按照合同的约好占有债款人的动产,债款人不按照合同约好的期限实行债款时,债款人有权留置该动产,并按照法令的规则将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力。
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好的成果,法定权力优先于约好的权力。
留置权的建立条件
1、债款人占有动产
债款人占有债款人的产业,是留置权建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款人没有占有债款人的产业,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款人损失对债款人产业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除。但假如债款人因侵权行为损失占有的,经诉请回复占有而从头占有,则留置权受影响。债款人对债款人产业的占有,能够是直接占有,也能够直接占有,能够是独自占有,也能够是一起占有。至于占有的原因,大都国家民法要求只需非因侵权行为占有即可。
2、与债款有牵连联系
债款人的债款与债款人占有的产业须有牵连联系,才干建立留置权。此为各国立法之常规。然何为有牵连联系,各国立法及学说颇不共同,主要有债款与债款牵连说(恳求权牵连说)和债款与物牵连说两种建议。债款与债款牵连说以为,留置权人关于相对人的债款,与相对人关于留置权人恳求交给标的物的债款,须发生于同一法令联系,为有牵连联系。可是依据《物权法》相关规则(拜见《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企业之间的留置权不要求具有此要件。
3、债款已到实行期
债款人的债款已到实行期,亦即债款已届清偿期,留置权方能建立,而不问债款人是否构成实行责任拖延(实行责任拖延是留置权行使的条件)。由于留置权是因债款人不实行债款而发生的,而债款是否实行,只要债款人的债款已到实行期限才干确认。假如债款人的责任尚未到实行期,则无法判别债款人是否自觉实行债款,然后若答应建立留置权,就意味着强制债款人提早实行债款,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各国民法均将债款人的债款已到实行期作为留置权建立的条件。
4、无阻碍留置权的景象
在具有上述三个条件时。留置权一般即可建立。因此上述三个条件,被称为留置权建立的活跃条件。但假如存在阻碍留置权建立的景象,即便具有了上述三个条件,留置权仍不能建立。因此该条件被称为留置权建立的消沉条件。
阻碍留置权建立的景象有以下几项:
(1)当事人约好扫除留置权的适用。留置权是一种产业权,应当答应当事人约好扫除其适用
(2)留置产业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
(3)留置产业与债款人所承当的责任相冲突。留置权的权科留置权一经建立,债款人就成为留置权人,依法对留置物和债款人事有权力。留置权人的权力是留置权效能的最直接表现,是债款人得以完成其债款的根本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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