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解除用虚假身份证登记结婚的婚姻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9:27【案情】
2010年8月23日,原告朱某经别人介绍与自称为“韦某某”的被告相识,于2010年10月11日在灵山县民政局婚姻挂号处挂号成婚。挂号后,韦某某以回家购置陪嫁品为由向原告朱某要了7900元,但其拿钱后,再也没有回头,打电话也不接,朱某到韦某某的娘家也找不见人,两年来石沉大海。从相识至今两人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过,也没有小孩。朱某于2011年3月4日到当地派出所报案,该派出所将此案作为欺诈案立案查询。2013年2月4日,原告到民政局婚姻挂号处查询,得悉:韦某某不光与原告挂号成婚,并且于2009年12月21日与吴某在宾阳县民政局挂号成婚;2010年3月5日又与黎某在贵港市覃塘区挂号成婚。朱某以为韦某某的行为不光涉嫌欺诈,一起也涉嫌重婚,朱某于2013年3月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定其与韦某某的婚姻无效。经法院查验,韦某某用于挂号的身份证系假造,遂驳回朱某的诉讼恳求,并奉告朱某应依法向有关部门恳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吊销婚姻挂号。
【争议】
第一种定见以为:法院能够受理朱某的离婚诉讼,朱某申述韦某某,有清晰的被告、有相应的依据(成婚证)、有合理的诉讼恳求(离婚),在韦某某下落不明的状况下,能够采纳公告送达方法,依法进行审理。
第二种定见以为:朱某能够向法院恳求宣告婚姻无效,因为韦某某身份证系假造,其人事实上底子不存在,所以婚姻联系天然无法存在,所以该婚姻从头到尾无效。
第三种定见以为:朱某应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因为朱某作为一般公民,很难辨认韦某某的身份证系假造,而婚姻挂号机关未尽合理检查责任致使婚姻联系依法不能建立,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吊销其婚姻挂号。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详细理由如下:
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则的无效婚姻的景象有以下四种:(一)重婚的;(二)有制止成婚的亲属联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成婚的疾病,婚后没有治好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本案的景象不归于上述四种景象之一,所以依法不能恳求宣告婚姻无效。所谓无效婚姻是指因存在法定的景象或短缺婚姻建立要件而不具有法令效力的婚姻。即男女双方的结合因为不符合法令规则的成婚本质要件,因此自始不具备婚姻的法令要件。无效婚姻是相对于有用婚姻而言的,它不是婚姻的一种类型,归于婚姻建立方面的问题,是对婚姻建立与否的法令价值的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联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三)第一条清晰规则,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则以外的景象恳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定驳回当事人的恳求。当事人以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建议吊销成婚挂号的,奉告其能够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按照《婚姻挂号法令》第七条之规则,婚姻挂号机关应当对成婚挂号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资料进行检查并问询相关状况。本案中婚姻挂号机关未对“韦某某”的身份证进行合理的检查,成婚挂号程序存在瑕疵,故朱某应依法恳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吊销婚姻挂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