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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办理土地使用证的违约金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1 07:58
拖延处理土地运用证的违约金问题
商品房合同中没有约好处理土地运用证问题,那么假如开发商拖延处理土地运用证,是否能够建议违约金呢?
    一、假如买卖两边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了处理土地运用证违约金问题,那么假如开发商违约,购房人能够建议违约金。
买方与卖方在《商品房购销合同》中仅约好有“关于产权挂号的约好”,而产权一般指的是所有权,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土地归国家所有,运用人仅能依法获得运用权,而非“产权”,该条款不是当事人就处理土地运用权证问题所作出的约好。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帮忙商品房购买人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和房子所有权挂号手续,并供给必要的证明文件”的规则,卖方负有帮忙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挂号并供给必要的证明文件的法定职责,卖方未在法定期限内实行该职责,当事人有权恳求法院强制其实行,但并不必定发生违约金职责。因为违约金职责是合同职责之其间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款“当事人能够约好一方违约时应当依据违约状况向对方付出必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约好因违约发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的规则,合同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建议违约金职责的条件是两边在合同中清晰约好了根据对某种合同职责的违背所应承当的违约金职责,假如两边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拖延处理土地运用权证并未约好违约金职责,因而,买方建议违约金职责没有法律依据。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以下简称《解说》)第十八条中载明的“房子权属证书”仅指房子所有权证书,并不包括土地运用权证书。《解说》榜首条规则,“本解说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没有建成或许现已竣工的‘房子’向社会出售并‘搬运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付出价款的合同”,该条清晰规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房子”而非“土地”,且出卖人须“搬运所有权”,而非“搬运运用权”。土地运用人对国有土地仅能享有运用权,而不享有所有权,所以本条所称的搬运所有权系指房子所有权,而获得房子权属证书系房子所有权搬运的标志。故《解说》第十八条中的“房子权属证书”只能是与《解说》榜首条相对应的房子所有权证书,而不能是土地运用权证书。《城市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运用之日起90日内,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和房子所有权挂号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帮忙商品房购买人处理土地运用权改变和房子所有权挂号手续,并供给必要的证明文件”的规则也是将“土地运用权改变手续”与“房子所有权挂号手续”别离表述,两者并不存在包括联系。
二、假如买卖两边就卖方拖延处理土地运用证问题做了违约金约好,那么买方就能够就卖方拖延实行合同要求卖方承当违约金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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