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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要求招门女婿改姓发生的纠纷怎样解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8 22:27
婚姻法》第14条规则:“夫妻两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力。”一起还规则,夫妻两边的法令位置是相等的,各有自己独立的品格,因而,婚后的姓氏也无须改动,夫或妻都有权坚持自己名字的独立性,其名字权不受成婚的影响。
夫妻两边都有各用自己名字的权力,关于破除旧婚姻风俗的影响,促进夫妻家庭位置相等,具有活跃的含义。当然,婚姻法的上述规则,并不阻碍夫妻的名字另作约好,只需两边达成协议,无论是夫随妻姓,仍是妻随夫姓,都是法令答应的。
夫妻享有相等的名字权还表现在子女姓氏的确认上,我国法令否定了子女只能随父姓的传统,在子女的名字问题上,相同也表现了男女相等的准则。《婚姻法》第16条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因而,子女出世后随父姓仍是随母姓,应由爸爸妈妈两边洽谈确认。两边在洽谈时应抛弃“重男轻女”、“孩子跟谁家的姓便是谁家的根”的陈旧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子女都是随父姓,这并非是重男轻女而是约好俗成。当子女长大成人后,有从头挑选姓氏的自在,即能够依据自己的志愿替换自己的名字,爸爸妈妈不得不合法阻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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