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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资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7 15:28
独资公司便是一个股东独立出资建立的公司,他全公司只要一个股东,所以在股东代持协议的时分与一般的公司会是不一样的,那么,独资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是否有用?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是比较想要了解的,接下来跟着听讼网小编一同看看吧。
独资公司的股权代持协议有没有用
依据司法解说,股权代持协议只要不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都是有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职责公司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缔结合同,约好由实践出资人出资并享有出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能发作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则的景象,人民法院应当确定该合同有用。
前款规则的实践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出资权益的归属发作争议,实践出资人以其实践实行了出资职责为由向名义股东建议权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挂号机关挂号为由否定实践出资人权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实践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赞同,恳求公司改变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处理公司挂号机关挂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诈骗、钳制的手法缔结合同,危害国家利益;
(二)歹意勾结,危害国家、团体或许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方式掩盖不合法意图;
(四)危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
代持协议危险的问题
1、关于股权份额的约好。公司的股权在未来存在多种改变的可能性,比方:代持股权的份额并非原封不动,公司未来的增资扩股将导致股权份额的稀释,则实践出资人的利益将很难得到保证。
2、实践出资人难以建立股东身份的危险。尽管司法解说必定了股权代持协议的效能,可是出资权益并不等同于股东权益,出资权益只能向名义股东(代持人)建议,而不能直接向公司建议,存在必定的局限性。 依据公司法解说,有必要通过公司半数以上股东赞同,实践出资人方可向法院恳求公司改变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处理公司挂号机关挂号。
3、名义股东损害实践出资人利益的危险。在一般的股权代持联系中,实践出资人在暗地,名义股东则在台前代为行使股东权力,面临各种引诱,很可能呈现名义股东损害实践出资人利益的景象。比方:名义股东不向实践出资人转交财物收益,乱用股东权力(严重决议计划事项未经洽谈),私行处置股权(转让、质押)等等。
4、再者说说名义股东的危险。比方:当实践出资人未实行出资职责时,若债权人追索,则名义股东需求在许诺的出资范围内承当补缴出资的职责,而不能以其不是实践出资人为由回绝承当职责。
5、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危险。当然,假如实践出资人和名义股东各司其职杰出协作,以上危险或许都能防止。可是代持协议还有一个绕不开的问题——即未来股权转让的税务危险。当条件成熟、实践出资人预备免除代持协议时,税务问题就随之而来——从外观上看,实践出资人是从名义股东那里受让了股权,当然需求交税。一般,税务机关关于当事人辩称由于股权代持联系,并未发作股权转让的说法并不认可,要求依照公允价值核算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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