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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对执行《婚姻登记条例》有关问题的意见的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3 21:46

民政部办公厅:
你厅《关于实行〈婚姻挂号法令〉有关问题的征求定见函》(民办函[2003]208号)收悉。经研讨,提出如下定见,供参阅。
一、关于触及暂时身份证的问题。赞同你厅的定见,即:在请求婚姻挂号的当事人暂时只能供给暂时身份证的状况下,婚姻挂号机关可凭此为其处理婚姻挂号。
二、关于触及居民户口簿的问题。赞同你厅的定见,即:关于当事人因许多原因的确无法供给居民户口簿的,可凭公安派出所或厂矿企业户籍处理机构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户籍证明请求处理婚姻挂号;关于当事人入团体户口的,可凭该单位团体户口簿内自己的户口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状况的户口簿复印件请求处理婚姻挂号。
三、关于触及蓝印户口簿的问题。蓝印户口是一些当地根据现行“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二元户口处理结构衍生拟定的一类户口。跟着户籍处理制度改革的深化,这一户口类别将逐渐被撤销。一起,依照现行户籍挂号处理的法律规定,公民在处理户口搬迁手续时,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先予其迁出地户口,缴销其迁出地居民户口簿。因而 ,关于单个当地一起持有蓝印户口簿及迁出地居民户口簿的当事人,婚姻挂号机关应根据其蓝印户口簿处理婚姻挂号。
四、关于未处理落户手续的当事人请求处理婚姻挂号的问题。赞同你厅的定见,即:未处理落户手续的当事人可凭相关证明在户口迁出地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处理婚姻挂号。
五、关于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中记载的公民“名字”或“出生日期”的内容不一致的问题。咱们以为,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均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但公民居民身份证的挂号内容应以其居民户口簿的挂号内容为根据。因而,关于当事人所持居民户口簿与居民身份证上的“名字”或“出生日期”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实行户口挂号项目改改变正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方可至婚姻挂号机关请求处理婚姻挂号。
六、关于公民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的记载内容与自己声明的婚姻状况不一致的问题。根本赞同你办的定见,即:关于当事人的实践婚姻状况与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不一致的,婚姻挂号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检查应主要根据其自己书面声明,其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项目内容仅作参阅。一起,婚姻挂号机关在处理当事人婚姻挂号手续后,应告诉当事人到其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处理居民户口簿婚姻挂号项目的改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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