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罪从无有利于保障公民法律安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7 02:25老公死在鱼塘里,妻子生前与老公联系欠好,事发前她曾为其买了105万的稳妥,受益人是她自己,老公死前她又买过很多的安定片。种种偶然以及妻子的亲口供述,使妻子邓秀琼和其妹夫毛定稿终究被认定为凶手,2003年11月,两人被法院以成心杀人罪和稳妥诈骗罪判处死刑。可是,依据二审法院的裁决和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法院4月5日从头作出判定,以 “杀人依据不足”为由宣告邓秀琼和其同案犯无罪,两人当天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回到阳山县老家。(《信息时报》4月7日)
这起案子疑点颇多,一审判定中就有三大疑点:有罪供述自相矛盾、死者死因各不相谋、作案时间疑点重重。可是,此案中,也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依据,也就是说不能扫除是这两名被告人作案的或许。因此,本案面临着两难挑选,一方面,假如判处被告人有罪,那么就或许委屈好人;另一方面,假如宣告他们无罪,也极有或许放纵真实的罪犯。所以,当法院宣告邓秀琼和其同案犯无罪后,被害人的家族十分古怪,也十分悲伤。确实,两名被告人宣告为无罪了,但人现已被害了却是不争的实际,这就意味着到现在为至没有人为此案承当刑事责任,假如不能进一步收集到这两名被告人违法的有力依据或许抓住真凶,甚至就永久没有人为此承当刑事责任了。
可是,在一个现代法治社会,面临这样的两难挑选,无疑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准则,要遵从“宁可放纵一千,不行委屈一人”的价值方针。由于,科罪判刑是国家关于公民发起的一场“战役”,是公权力关于私权力的约束与掠夺,因此国家机关要对公民个人约束自在甚至掠夺生命权益,必须有足够的依据,恪守严厉的程序,按照法令的规则,才干进行。假如国家机关依据有疑问的依据,能够随意地约束和掠夺公民权力,那么,每个公民都或许成为“潜在的违法人”,公民的自在、产业及生命随时都处于没有安全保证的状况。这种“法令安全”的缺失比公民受违法分子的侵略可怕的多,由于公民遭到违法的侵略能够求助于国家机关,而遭到国家机关的有意侵略却无法向谁求助,更何况,国家有组织的暴力比违法分子个人或团伙强壮的多、可怕的多。因此,面临两难挑选,咱们当然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而挑选关于公民权力保证更为有力的“疑罪从无”的准则。
从媒体近期发表的几个案子来看,聂树斌的案子基本上是遵从的是“疑罪从无”的准则,也就是在对案子有疑问时,在被告人宣称自己被刑讯逼供时,法院坚持以其有罪进行判定;佘祥林的案子则是遵从的是“疑罪从轻”准则,在其妻子是否逝世及其他依据上都存有疑问时,法院在屡次发回重审后,最终又不得不判,但不判处死刑,而是留有余地,改判为有期徒刑;而邓秀琼案,法院真实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准则,在依据存有疑问,顶住压力,改判为无罪,案子虽然是个案,却让司法前进了一大步,总算让纸上的准则在实际中成长,可喜可贺。
因此,只要真实坚持了“疑罪从无”的准则,才干保证公民的法令安全,而只要公民的法令安全有保证的社会,才是一个法治和文明、调和的社会。当然,在着重保证公民的法令安全的一起,咱们也期望每个公民不受违法的侵略,从这个意义上讲,咱们也期望有关部门赶快查清邓秀琼案中真实的凶手,给被害人一个交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