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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海侠、张海茹诉苏民智等三人按份共有代位析产诉讼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8 18:04
[关键提示]  在履行案子中引进代位析产诉讼,是破解履行难的有用办法之一。
    [事例索引]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2008)洋民初字第634号民事判定书(2008年8月7日)。
    [案情] 
    原告:张海侠,女,农人。
    原告:张海茹,女,退休教师,系张海如之姐。
    被告:苏民智,男,农人,现在陕西汉江监狱服刑。
    被告:岳桂香,女,农人,系苏民智之妻。
    被告:苏自强,男,农人,系苏民智之子。
    2002年7月至2003年7月,被告苏民智在“宏昌房地产公司”作售楼员期间,私自刻制“宏昌公司收款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及该公司司理、出纳员印章各一枚,并假造了该公司出资合同。2003年1月至2004年7月,苏民智以转让挂号住宅收取定金和冒用宏昌公司名义高息向社会筹资的手法,运用私刻的印章和假造的合同,与张海茹签定出资合同,出具收款收据,先后三次骗得张海茹现金42000元,过后以付利息名义先后交给张海茹现金11200元,退回本金10000元,其他20800元用于家庭日子开销。2004年10月至2005年4月,苏民智又以相同手法二次骗得张海侠现金55000元,以付息方法交给张海侠现金12850元,其他42150元亦用于家庭日子开销。2006年9月,洋县人民法院以(2006)洋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定书判定:一、被告人苏民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二、责令被告人苏民智在判定收效后六十日内退赔张海侠现金42150元、张海茹现金20800元。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苏民智被送陕西省汉江监狱服刑,张海侠、张海茹屡次找法院并到有关部门上访、缠访,索要退赔款。2007年4月,洋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将该案退赔部分移交履行局履行。
    本案在履行中查明,岳桂香已回到彬县同其与前夫所生子女日子,经济条件较差;苏志强外出打工下落不明。1983年,苏民智同前妻在洋县城南环路119号建砖木结构四间一层瓦房一院,占地143.30平方米,建筑面积99.31平方米,其时苏自强年仅6岁;2002年,苏民智同岳桂香再婚时处理房产证,载明一切权人苏民智,共有人岳桂香、苏自强。苏民智服刑后,该房产由苏自强的妻子和女儿寓居。除该房产外,苏民智再无任何可供履行的产业。苏民智的家族及亲朋均回绝协助履行,洋县法院依法查封了该处房产,但因房产为三被告共有,比例不清,遂裁决案子中止履行。
    2008年4月,张海侠、张海茹以苏民智、岳桂香、苏自强为被告,代位提起按份共有析产诉讼,要求依法切割苏民智的房产比例。
    [审判]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审理以为,被告苏民智骗得原告张海侠、张海茹金钱,法院判定责令退赔,但苏民智只要与被告岳桂香、苏自强三人共有的房产可共履行,二原告建议对三被告共有的房产予以切割契合法律规定。洋城房字第7544号房子一切权证载明三被告为一切权人,但未确认各自享有的比例,应视为等额享有。洋县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判定:三被告对坐落于洋县城南环路119号砖木结构四间一层房子,苏自强享有三分之一比例,其他归苏民智、岳桂香夫妻一切。
    宣判后,两边均未上诉。判定发作法律效力后,洋县法院托付价格评价组织对涉案房产进行了价值评价,在对该房产拍卖阶段,苏民智的亲属主意向法院交清悉数履行款,法院中止拍卖,洋县人民法院(2006)洋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定书判定退赔部分全案履行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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