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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书格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4 23:06

一、 出具法令意见书的布景和根据
1. 阐明托付人需求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买卖的布景或原因。
2. 阐明法令意见书是根据《关于律师事务所介入国有财物产权法令事务试点工作的告诉》(下称:《告诉》)第六条的要求出具的。
3. 阐明根据托付人与 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签定的法令参谋合同(下称:参谋合同),本所担任 产权事务的特聘专项法令参谋,并获授权为此出具法令意见书。
4. 阐明本所及承办律师已通过财政部、司法部的训练和审理,能够处理此项法令事务。
二、 出具法令意见书的规模、区间
1. 阐明进行产权界定或产权买卖的规模。
2. 阐明进行产权界定的起止日(区间)。
3. 阐明进行产权界定的开端查询日至签定买卖合同日(区间)。
三、 查询事项与审理文件
1. 查询事项罗列。
2. 查阅文件罗列。
四、 律师声明
1. 本所已得到托付人和/或被查询单位(包含个人)的确保;实行了照实供给和反映情况的责任,不存在或未隐秘影响托付事项的重大事件。
2. 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关于无法查找原件的复印件通过了慎重的检查和归纳的考虑。
3. 对缺少独立(直接)根据支撑的现实,本法令意见书依赖于能够印证该现实的相关(直接)根据或根据头绪。
4. 本所根据本法令意见书出具日曾经现已发作的现实,并根据对有关现实的了解和对法令的了解宣布法令意见。
5. 本所仅对与本次产权事务的有关法令问题宣布法令意见,并不对有关审计、财物评价、买卖决议计划等宣布谈论。
6. 本法令意见书仅供托付人为进行此次产权事务之意图的运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意图。
7. 本所赞同将本法令意见书作为托付人进行产权承认或产权买卖申报(或审理)时所必备的法令文件,随其他申报资料一同上报,并乐意承当相应的法令责任。
8. 本所及承办律师根据《告诉》第四条和第八条的规则,依照律师职业公认的事务标准、执业标准、职业道德和勤勉尽责和精力,对有关单位和个人供给的上诉资料和有关现实进行了核对与验证,现宣布法令意见如下。
五、 首要词语的界说
六、 用A4 纸张装订规整,加装封面、封底。
正 文
一、 检查产权主体
1. 产权主体的法令性质及相关证明文件;
2. 产权主体是否合法建立并有用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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