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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苏省2010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8 10:38

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依据《江苏省企业最低薪酬暂行规则》(省政府令第56号)和《最低薪酬规则》(原劳作保障部令第21号),经省政府赞同,从2010年2月1日起调整全省最低薪酬标准,现告诉如下:
一、调整后的最低薪酬标准。月最低薪酬标准:一类区域,960 元/月;二类区域,790 元/月;三类区域,670 元/月。小时最低薪酬标准:一类区域,7.8元/小时;二类区域,6.4元/小时;三类区域,5.4元/小时。
二、最低薪酬标准不包括下列内容:(一)加班加点的薪酬;(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别工作环境、条件下的补贴;(三)法令、法规和国家规则的劳作者福利待遇等。
在除掉上述项目和个人按下限缴存住宅公积金后,用人单位付出劳作者的月薪酬不得低于最低薪酬标准。
三、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在规则期限内向社会发布调整后的最低薪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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