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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3 17:35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戎行自用的房产的免纳房产税,有关上海房产税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请阅览下文。。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则,结合本市具体情况,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房产税在本市市区、金山卫石化区域、县城、建制镇和高桥、桃浦、安亭工业区开征,在开征区域内的房产,均按照本细则交纳房产税。
第三条 房产税由产权一切人交纳。产权归于全民一切的,由经营处理的单位交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交纳。产权一切人、承典人不在本市或产权未确认及租典胶葛未处理的,其代管人或使用人交纳。个人共有的房产,由共有人推定代表交纳。房产产权转移时,承受人应催促原产权一切人缴清各期税款,否则由产权承受人担任交纳。
第四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交税责任人在本市境内跨区、县建立的各类分支机构和其他房产,凡财政上不是独立核算的,可由总机构或产权一切人所在地税务机关兼并征收。涉外“三资企业”由市税务局直接征收。①
①注:根据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精力,本细则不适用于外资企业等涉外单位。
第五条 房产税按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二十的余值核算交纳。房产原值包含房子不可分割的隶属设备,没有房产原值或原值显着不合理、缺乏为根据的,由当地税务机关参阅同类房产核定。房产租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根据。
第六条 房产税的税率,按照房产余值或计税价格计征的,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七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戎行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工作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一切非经营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或市人民政府同意免税的房产。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则者外,交税人交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市税务局确认,定时减征或许免征房产税。
第九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交纳,规则期限为:
(一)企业、机关、工作、戎行等交税单位每季度交纳一期,每期在季度的第二个月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则日期交纳入库。
(二)房产处理部门每月交纳一期,每期税款在次月十五日前交纳入库;但每年十二月份的税款应在当月二十五日前先行估缴入库,下年度一月十五日前结算退补。
(三)个人每半年交纳一期,上半年在四月份,下半年在十月份,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则的日期交纳入库;个人租借非寓居用房能够分月、分季或全年一次交纳,但不能跨年度预征税款。
第十条 各企业的房产、包含租入房子改进工程中的改建扩建部分,凡应列入企业固定资产处理的,均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则的房产余值核算交税。
机关、工作、戎行等单位和个人租借的自有房产及房产处理部门租借的公有房产,均按租金收入核算交税。
个人自有自用经营的房产,也按本细则第六条规则的房产余值核算交税,无法核算房产余值的按税务机关核定的计税价格交税。
第十一条 各单位以及根本建设单位新建、扩建、翻建的房子,从建成检验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未办检验手续而现已动用的,自动用的次月起交纳房产税。在管帐帐面上没有列有价格的,可先按基建方案价格核算交税,入帐后改按帐面价格核算,已交税款的差额部分不再退补。
第十二条 交税单位在房产税征收日期前调入、调出、生意房产的,其调(卖)出前,包含调(卖)出的当月份应纳的税款,由调(卖)出单位交纳;调(买)入单位从调(买)入的次月起核算交税。自下一个交税期起别离调整税额。
第十三条 房产税的征收处理,按照《上海市税收征收处理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处理。
第十四条 本细则在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上海市税务局担任解说。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一九八七年一月一日起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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