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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继承权若干问题探析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8:38

一、问题的提出
丙在和前妻离婚后,带着亲生女儿甲和乙成婚,后乙和丙离婚。现乙逝世,甲以为乙和其在一起日子过程中,构成了育婴联系,要求作为乙的法定承继人承继丙的遗产。 [1]
甲能否成为乙的承继人,根据我国《承继法》第 10条规则,遗产依照下列次序承继,榜首次序 为 爱人、子女、爸爸妈妈,并清晰《承继法》所说的子女,包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育婴联系的继子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方针法令若干问题的定见》第 37条规则,继父、继母与继子女之间,已构成育婴联系的,互有承继权。继子女承继了继爸爸妈妈遗产后,仍有承继生爸爸妈妈遗产的权力。但是在生父(母)与继母(父)离婚后,曾经有育婴联系的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否还持续?假如甲仍是乙有育婴联系的继子女,那么甲承继乙的遗产是否就有了法令依据?
二、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概述
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是十分重要的社会联系,其承当起了育婴教育子女、奉养白叟的重责,而继爸爸妈妈继子女的联系的发生并不因为出世和收养,具有特殊性。继子女是指夫与前妻或妻与前夫所生的子女。在现代社会,离婚和再婚现已不再是尘俗不能忍耐的工作了,假如再婚的一方有子女就会发生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一般来说,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构成是因为出世、招领和收养等,如《瑞士民法典》第 252条规则了一般子女联系的构成:(一)子女与其母的联系构成于子女出世之时;(二)子女与父的联系,依母的婚姻而定,亦可经过招领或有法官承认;(三)除上述情况外,子女联系亦可因收养而构成。 [2] 而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的构成则不同,是因为父或母再婚。但是根据我国法令,只是凭仗生爸爸妈妈再婚这一现实,并不必定在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发生法令上爸爸妈妈子女之间的权力责任。只要在继爸爸妈妈将继子女收养为养子女,他们之间才具有法令拟制直系血亲联系;或许继爸爸妈妈与继子女之间构成了育婴联系,他们之间才干适用《婚姻法》上的爸爸妈妈子女联系。
有学者根据我国《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以及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构成的原因和特色不同,将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分为三种方式: 1.名分型,即未构成法令育婴联系。生父(母)与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现已成年能够独立日子,或虽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爸爸妈妈供给日子教育费用,没有受继父或继母的育婴教育,也没有对继父或继母尽奉养责任,此类继爸爸妈妈子女联系为朴实的直系姻亲联系。2.收养型。即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爸爸妈妈赞同,已正式收养该子女为其养子女,一起,该子女与一起日子的生母(父)一方,仍为直系血亲联系,而不与在一起一起日子的生父(母)一方的权力责任则随之消除。3.构成法令育婴联系的一起日子型。生父(母)或继母(父)再婚时,继子女没有成年,他们随生父(母)一方与继母(父)一起日子时,继母(父)对其承当了部分或悉数日子教育费,或许成年继子女在现实上对继爸爸妈妈长时间进行了奉养搀扶,应视为构成了育婴联系。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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