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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有哪些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6 05:33

民法上的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款时,各以其债款充任债款之清偿,而使其债款与对方的债款在对等额内彼此消除。[1]抵消在民法上归于合同停止的原因之一,建立准则的意图在于节省实行本钱,削减资源糟蹋。
破产法上的抵消权,是指破产债款人在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人负有债款的,不管债的品种和到期时刻,均能够用该债款抵消其对债款人所负债款的权力。各国破产法均对抵消权有所规则。日本破产法第98条规则,破产债款人在破产宣告的其时对破产人担负债款的,得按破产程序予以抵消。美国联邦破产法第553条也规则了破产程序中的债款债款抵消。依照美国学者的解说,抵消是指对债款人享有债款并负有债款的债款人被答应其以对债款人的债款抵消其对债款人债款,以使得其他没有抵消权的债款人得到更好的清偿。
此外,抵消权还在于经过设定抵消权准则,消除破产债款人与破产人之间彼此的债款债款联系,防止破产人债款债款的复杂化,并敏捷完毕破产清算程序。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40条规则:“债款人在破产请求受理前对债款人负有债款的,能够向管理人建议抵消。
可是,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得抵消:
(一)债款人的债款人在破产请求受理后获得别人对债款人的债款的;
(二)债款人已知债款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或许破产请求的现实,对债款人担负债款的;可是,债款人由于法律规则或许有破产请求一年前所发作的原因此担负债款的在外;
(三)债款人的债款人已知债款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款或许破产请求的现实,对债款人获得债款的;可是,债款人的债款人由于法律规则或许有破产请求一年前所发作的原因此获得债款的在外。”
一、破产抵消权的特征
(1)破产法上的抵消权,仅限于破产债款人向债款人建议债款债款的抵消,而民法意义上的抵消权无此约束,互负债款债款的两边当事人均可建议。
(2)破产抵消权的行使,不受债的品种和实行期限的约束。民法上的抵消权的行使,有必要具有两个条件:榜首,抵消两边债的标的品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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