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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5 02:36

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律师事务所承受张某父亲的托付,指使我担任张某等人成心损伤一案张涛的辩解人,为保护其合法权益,现宣布如下辩解定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此案时,予以充沛的注重:
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犯有成心损伤罪,本辩解人不持异议,但结合本案中张在违法中的效果,我以为张具有裁夺从轻和法定从轻的情节,请合议庭予以满足的注重:
一、张没有直接用刀砍伤或砍死受害人。
通过方才的庭审、质证和认证,结合卷宗的查询笔录、询问笔录等,咱们能够承认,张在案发时,尽管到了现场,但没有直接用刀砍伤或砍死本案的受害人,其理由如下:①、方才本案的其它三被告均当庭指证张到了现场,但没有看到张详细怎样打受害人,本案四被告与张彼此知道,并一起前往现场,张是否直接欧打受害人,他们是十分清楚的;②、据卷宗的讯问笔录,除薛(2003年11月8日17时第一次讯问笔录中)谈到“我看清的便是阿飞、张在店里,其他人没看清”,证明张在店内,其它被告均否定张在场;③、从目睹证人冯、受害人罗、刘三人的询问笔录所谈,用刀砍的人身高,胖瘦特征,其间罗春波说:“被阿勇骂的那个人,高约1.75米,瘦,短发(便是谭),较胖的那个人高约1.69米,较胖,平分长发,(即申述书中所述的小胖),别的那个用醋瓶打咱们的人高约1.71米,中等身段,长发……”。而张身高1.87米左右,明显不符合上述特征④,根据刘的询问笔录,能够承认死者黄维勇在店内被砍死,后被店东刘配偶抬出店外;⑤,《卷宗》张的询问笔录中,张是在被刑讯逼供后做出自己用刀砍过的供述,与在此之前的四次供述相对立,明显是有瑕疵的根据,不能作为确定张直接欧打受害人的根据,应以今日当庭查验的为准,确定张没有直接损伤受害人。
二、作案工具未能悉数提取,根据不行充沛。
在案发时,带到现场有四把刀,而现在只要提取了一把刀,其他三把刀去向不明,作为本案的最原始根据缺失,明显根据不力。
三、张是否有严重建功,有待进一步查验。
张案后,向公安机关检举了两起杀人案件,其一、检举了涂刚在石碣镇二横路一家沙锅店砍死一个叫阿红的男人;其二、检举了阿峰(真名叫丁),陕西武功县人,伙同阿岩在石碣新月广场,砍死一名男人,上述两件事,东莞市公安局、石碣镇公安分局已提审过张,据了解,因张检举丁已缉拿归案。上述情况,请合议庭进一步核实,以承认张是否构成严重建功,假如建立,恳求合议庭依法从轻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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