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费计算基数能以最低工资标准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7 23:01日常日子中,会呈现无法防止劳作者作业加班,月末发薪酬时,劳作者发现加班费缩水,原来是企业核算加班费时以最低薪酬规范核算,因而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发生胶葛,发生劳作裁定乃至诉讼胶葛。那么,加班费核算基数能以最低薪酬规范吗?接下来就和听讼网小编一同来看看吧。
依据《劳作法》第四十四条规则,用人单位组织加班的,应以不同的份额为规范付出高于劳作者正常作业时刻薪酬的薪酬酬劳,其参照的规范是劳作者正常作业时刻薪酬。《劳作部关于贯彻执行<劳作法>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五十五条还规则,“劳作者正常作业时刻薪酬”是指劳作者自己地点作业岗位相对应的薪酬。
一、 关于“加班费核算基数”的法令规则解读
1、关于“加班费核算基数”的法令规则。加班费核算基数是指用于核算劳作者加班费的薪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四十四条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范付出高于劳作者正常作业时刻薪酬的薪酬酬劳……。该条法令规则标明:加班费核算基数应为劳作者“正常作业时刻薪酬”。
2、关于“正常作业时刻薪酬”的了解。实践中,正确了解“正常作业时刻薪酬”能够从以下两方面下手:
(1)什么是正常作业时刻?正常作业时刻是指劳作者为实施劳作责任,按照劳作合同约好或用人单位规章准则规则,在法定极限内应当从事劳作或作业的时刻。正常作业时刻是以规范工时为参照的,也便是以每周五天八小时作业制为参照的。
(2)什么是薪酬?依据《关于薪酬总额组成的规则》(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第四条规则:“薪酬总额由下列六部分组成:(一)计时薪酬;(二)计件薪酬;(三)奖金;(四)补助和补助;(五)加班加点薪酬;(六)特别状况下付出的薪酬。”一起第十一条规则了劳作保护的各项开销、出差膳食补助费、误餐补助等十四项不列入薪酬总额的规模。正常作业时刻薪酬是指劳作者按照劳作合同约好或用人单位规章准则规则,在法定极限的作业时刻内从事劳作或作业,用人单位应当付出的薪酬酬劳。
二、关于“加班费核算基数”约好的注意事项
关于加班费核算基数“约好优先”准则的适用并非不受任何约束,两边约好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的,当然无效。因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加班费核算基数,应当特别注意以下两点:
1、加班费核算基数不得畸低于劳作者正常作业时刻薪酬规范。
用人单位员工薪酬结构一般分许多细项,但核算加班费时仅以“基本薪酬”或“底薪”作为核算基数,这种状况相对较多,偶然有用人单位以“基本薪酬”或“底薪”与其他薪酬项目之和作为核算基数,也并没有包含一切薪酬项目。假如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的加班费核算基数畸低于劳作者正常作业时刻薪酬规范,该约好将因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而归于无效。
2、加班费核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薪酬规范。
最低薪酬规范是指劳作者在法定作业时刻或依法签定的劳作合同约好,在法定作业时刻或劳作合同约好的作业时刻内供给了正常劳作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付出的最低劳作酬劳。最低薪酬规范是劳作者正常作业时刻薪酬的底线,也是法令关于薪酬的强制性规则,劳作者正常作业时刻薪酬不得低于最低薪酬规范,因而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的加班费核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薪酬规范,不然该约好将因违背法令的强制性规则而归于无效。依据《最低薪酬规则》(劳作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十条的规则,最低薪酬规范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因为最低薪酬规范调整周期短,而劳作合同关于加班费核算基数约好的改变不及时,经常呈现滞后导致约好失效。因而,当本地最低薪酬规范作出调整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调整加班费核算基数的约好。
三、劳作法加班规则
1、《劳作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施劳作者每日作业时刻不超越8小时,均匀每周作业时刻不超越44小时的工时准则。
2、劳作部《关于企业实施不守时作业制和归纳核算工时作业制的批阅方法》企业对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能够实施不守时作业制。
一 企业中的高档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作业无法按规范作业时刻衡量的员工?
二 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库房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作业性质特别,需机动作业的员工;
三 其他因出产特色、作业特别需要或责任规模的联系,合适实施不守时作业制的员工。
3、《〈国务院关于职作业业时刻的规则〉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
综上所述,加班费核算基数不得低于最低薪酬规范,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付出劳作者的加班费用,当劳作者遇到企业以最低薪酬规范核算加班费的,能够按照法令规则向企业单位提出异议,必要时能够采纳劳作裁定、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收拾的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