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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专利侵权的,二审有新证据能改判不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2 03:15
被诉侵权人不知道其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的,被诉侵权人一审不能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历的,应承当补偿职责。二审中,被诉侵权人提交以证明其产品具有合法来历的新依据能否被二审法院采用?能否改判不承当补偿职责?
崔某享有混合阀瓷芯实用新型专利。2010年7月,崔某托付吕某向公证处请求依据保全。之后,崔某以郑某的出售行为以及涂某的出产、出售行为侵略其专利权为由提起诉讼。法院查明,郑某私行出售侵权产品,侵略了崔某专利权,鉴于郑某可以证明其侵权产品的合法来历,故不承当补偿职责。涂某开办温州某陶瓷阀芯厂,应当知道其加工、出售的产品是专利侵权产品,不能适用法律对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历的,不承当补偿职责的规则。法院判定:郑某中止出售侵权产品,涂某中止出产、出售侵权产品,涂某应补偿崔某8万元。
涂某不服向提起上诉,上诉理由为:上诉人有新的依据以证明其用于出产40#180°阀芯中的涉案瓷芯确有合法来历。
二审中上诉人供给以下新依据:
依据1是奉化某陶瓷公司挂号状况复印件,证明涂某购买40#太阳能瓷芯来历主体状况;
依据2是送货单复印件,证明涂某购买并运用的40#太阳能瓷芯是从奉化某陶瓷公司购进,具有合法来历;
……
依据6是奉化某陶瓷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明涂某购买并运用的40#太阳能瓷芯是从奉化某陶瓷公司购进,具有合法来历。
被上诉人质证定见:该新依据显着不属于二审新依据,并且出具的公司2009年现已被撤消营业执照,一旦撤消,该公司的公章也不能运用了。本案被控侵权产品是2010年获得,但该公司证明时刻是2008年,不可能其时产品到现在才来出售。且该公司也应出庭质证。该证明不能被采信。
二审法院以为,上诉人涂某二审供给的依据不是新依据,不予采用。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十一条规则,二审程序中的新的依据包含:一审庭审完毕后新发现的依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请求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允许,二审法院经审查以为应当允许并依当事人请求调取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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