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奖牌与奖金是否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1 18:32
案情简介:
刘福娣(女)是一个残疾人,经人介绍认识了郑达(男)。郑达觉得刘福娣虽然是个残疾人,可是身残志坚,性情温顺。刘福娣则觉得郑达心地善良,没有由于她是残疾人就厌弃她。互有好感的两个人敏捷堕入了爱河,爱情一年后,两人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成婚后一段时刻,两人爱情尚可,并生有一子取名郑小洋。刘福娣原是运动员,成婚后也没有抛弃训练,曾屡次在国内世界的残疾人运动会上取得奖牌。与此同时,郑达的工作就差劲得多,作为单位的业务员,工作成绩不大。在刘福娣取得的荣誉面前,郑达的心思逐步发作歪曲,对刘福娣参与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医治横加干与,乃至粗犷的干与刘福娣参与竞赛。加之两边性情、志向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洽谈,常因一些小事吵架,致使夫妻爱情逐步决裂。在孩子两岁的时分,刘福娣和郑达就分家了。
分家后,两边发作口角,在撕打中郑达将刘福娣左眼打伤住院医治,两边联系进一步恶化。刘福娣出院后,以夫妻爱情决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屡次调停无效,刘福娣坚持离婚、郑达不同意离婚,婚生子小洋,现年14岁,表明愿随母亲刘福娣日子。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边现住二室一厅高楼为单位一切,产业包含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各式轮椅(车)3辆,自行车1辆,洗衣机、电冰箱、彩电、游戏机、录音机、录放机各1台,组合家具、角式沙发、3人沙发各1套,单人及双人床各1张,写字台1张,地毯2块,此外,刘福娣参与每次世界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其间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奖金用于制造假肢一副22000元,看病、旅行等项费用38612.83元。
法院以为:
原告刘福娣、被告郑达虽成婚多年,并生有一子,可是在一起日子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家达一年之久,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且无和洽或许,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郑小洋表明愿随母亲刘福娣日子,应尊重子女的志愿。承租的高楼为某单位自管房子,应由产权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则,依照“照料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准则”进行调整。奖牌系刘福娣个人取得的荣誉标志,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福娣做假肢、看病、旅行等,现已无存款。郑达所诉刘福娣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终究法院判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刘福娣与被告郑达离婚。二、婚生子郑小洋由刘福娣抚育,郑达每月承当抚育费60元。至郑小洋独立日子停止。三、一起产业:金戒指、金项链、轮椅、洗衣机、吸尘器等物品归刘福娣一切,自行车、组合家具、电冰箱、彩电、录音机等物品归郑达一切。原、被告各人衣物归个人一切。四、奖牌17块归刘福娣一切。
一审宣判后,被告郑达以要求平分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原告刘福娣所取得的奖牌和奖金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以为,上诉人郑达与被上诉人刘福娣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经原审法院屡次调停无效,判定刘福娣与郑达离婚,郑小洋由刘福娣抚育是正确的,一起产业切割是合理的。关于刘福娣参与世界、国内残疾人体育竞赛所获奖碑、奖金问题,经向国家体委、我国残联查询证明,刘福娣共获奖牌17块、奖金59012元,以上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福娣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标志,有特定的人身性,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付出刘福娣制造假肢、看病等费用,系家庭的一起开销,已无产业可分,郑达要求平分,于法无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郑达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撑。据此,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人郑达的上诉,维持原判。(以上文中均为化名)
刘福娣(女)是一个残疾人,经人介绍认识了郑达(男)。郑达觉得刘福娣虽然是个残疾人,可是身残志坚,性情温顺。刘福娣则觉得郑达心地善良,没有由于她是残疾人就厌弃她。互有好感的两个人敏捷堕入了爱河,爱情一年后,两人携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成婚后一段时刻,两人爱情尚可,并生有一子取名郑小洋。刘福娣原是运动员,成婚后也没有抛弃训练,曾屡次在国内世界的残疾人运动会上取得奖牌。与此同时,郑达的工作就差劲得多,作为单位的业务员,工作成绩不大。在刘福娣取得的荣誉面前,郑达的心思逐步发作歪曲,对刘福娣参与一些社会必要活动、残疾身体的医治横加干与,乃至粗犷的干与刘福娣参与竞赛。加之两边性情、志向各不相同,在处理一些家庭事务上互不洽谈,常因一些小事吵架,致使夫妻爱情逐步决裂。在孩子两岁的时分,刘福娣和郑达就分家了。
分家后,两边发作口角,在撕打中郑达将刘福娣左眼打伤住院医治,两边联系进一步恶化。刘福娣出院后,以夫妻爱情决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屡次调停无效,刘福娣坚持离婚、郑达不同意离婚,婚生子小洋,现年14岁,表明愿随母亲刘福娣日子。法院经审理查明:两边现住二室一厅高楼为单位一切,产业包含金戒指1枚、金项链1条,各式轮椅(车)3辆,自行车1辆,洗衣机、电冰箱、彩电、游戏机、录音机、录放机各1台,组合家具、角式沙发、3人沙发各1套,单人及双人床各1张,写字台1张,地毯2块,此外,刘福娣参与每次世界国内残疾人运动会获奖牌17块(其间金牌16块、铜牌1块),获奖金59012元,奖金用于制造假肢一副22000元,看病、旅行等项费用38612.83元。
法院以为:
原告刘福娣、被告郑达虽成婚多年,并生有一子,可是在一起日子中不能互谅互让,分家达一年之久,夫妻爱情确已决裂,且无和洽或许,应准予离婚。婚生子郑小洋表明愿随母亲刘福娣日子,应尊重子女的志愿。承租的高楼为某单位自管房子,应由产权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则,依照“照料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准则”进行调整。奖牌系刘福娣个人取得的荣誉标志,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切割。已查实的奖金59012元,已用于刘福娣做假肢、看病、旅行等,现已无存款。郑达所诉刘福娣有奖金29万元,查无实据,不予认定。终究法院判定如下:一、准予原告刘福娣与被告郑达离婚。二、婚生子郑小洋由刘福娣抚育,郑达每月承当抚育费60元。至郑小洋独立日子停止。三、一起产业:金戒指、金项链、轮椅、洗衣机、吸尘器等物品归刘福娣一切,自行车、组合家具、电冰箱、彩电、录音机等物品归郑达一切。原、被告各人衣物归个人一切。四、奖牌17块归刘福娣一切。
一审宣判后,被告郑达以要求平分婚姻联系存续期间原告刘福娣所取得的奖牌和奖金等为由,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以为,上诉人郑达与被上诉人刘福娣夫妻爱情确已决裂,经原审法院屡次调停无效,判定刘福娣与郑达离婚,郑小洋由刘福娣抚育是正确的,一起产业切割是合理的。关于刘福娣参与世界、国内残疾人体育竞赛所获奖碑、奖金问题,经向国家体委、我国残联查询证明,刘福娣共获奖牌17块、奖金59012元,以上奖牌和奖金,虽然是在夫妻联系存续期间所得,但奖牌系刘福娣作为残疾人运动员的一种荣誉标志,有特定的人身性,不该作为夫妻一起产业予以切割;所得奖金,因已用于付出刘福娣制造假肢、看病等费用,系家庭的一起开销,已无产业可分,郑达要求平分,于法无据。综上,一审法院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上诉人郑达上诉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撑。据此,二审法院判定驳回上诉人郑达的上诉,维持原判。(以上文中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