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11:22
2013年江苏省出台的征地补偿方法规则了以“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分类施保、逐步提高”的准则,来展开土地征收作业,那么,江苏征地补偿规范是怎样的呢?请我们阅览下面的文章了解!
江苏征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犁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八至十倍核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至十二倍核算,征用其他饲养水面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至八倍核算;
3、征用果园或许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八至十二倍核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至十倍核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三至五倍核算;
6、征用农人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造用地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至十倍核算。
(二)安顿补助费
1、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征用犁地的面积核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犁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顿补助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五倍;人均犁地缺乏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犁地每削减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顿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越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规范的百分之七十核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人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造用地的,不付出安顿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子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依照重置价格结组成新确认;
2、农田水利工程设备、人工饲养场和电力、播送、通讯设备等附着物,依照等效代替的准则交给迁移费或许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量核算,能按期收成的不予补偿。能够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付出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许作价收买。
前款规则的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核算。
江苏征地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犁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八至十倍核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至十二倍核算,征用其他饲养水面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四至八倍核算;
3、征用果园或许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八至十二倍核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至十倍核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三至五倍核算;
6、征用农人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造用地的,按其附近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六至十倍核算。
(二)安顿补助费
1、征用犁地的安顿补助费,按征用犁地的面积核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犁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顿补助费为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五倍;人均犁地缺乏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犁地每削减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顿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越该犁地被征用前三年均匀年产量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顿补助费,依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规范的百分之七十核算;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人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造用地的,不付出安顿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子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依照重置价格结组成新确认;
2、农田水利工程设备、人工饲养场和电力、播送、通讯设备等附着物,依照等效代替的准则交给迁移费或许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量核算,能按期收成的不予补偿。能够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付出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许作价收买。
前款规则的犁地前三年均匀年产量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