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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5 02:51
 2004年2月,王某和李某等三人成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注册本钱为500万元,李某占其间的270万元并担任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王某占80万元。在后来的运营活动中,因见地不同,王某与李某渐生冲突,两边积怨日深,乃至影响了运营,王某遂萌发退意,要求公司以80万元股价回购其股份。因公司回绝而成讼。
    审理中就王某能否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有两种定见。
    一种定见以为能够。但笔者则以为王某无权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理由是:
本钱坚持是《公司法》确认的一个有必要遵从的准则,它要求公司在其存续过程中,应常常坚持与本钱额适当的产业;公司本钱一经确认,不得随意改动,如需增减本钱,应严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除非公司为减资或许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兼并而回购股份,不然不得随意回购本公司股份。此案中,王某所反映的并不归于公司能够回购股份的景象,不是要求公司回购股份的法定理由,假如予以回购,显着与公司本钱坚持准则相悖。尽管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资合两种特点,运营期间,股东之间因发作对立,导致有的股东欲退出公司在所难免且并非单个,但退出有必要以恪守法令为条件,要处理此类问题,只能依法向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外主体转让股权,而不能要求公司回购其股份。
作者:兴国法院曾育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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