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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9:32
人事部关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受行政刑事处分薪酬处理意见的复函
人函[1999]177号
青海省劳作人事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人事厅:
报来的《关于机关、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受行政、刑事处分后薪酬或日子费怎么发放的请示》(青劳人薪字[1999]040号)、《关于国家作业人员被判有期徒刑延期履行期间日子费怎么计发问题的请示》(桂人报[1999]12号)收悉。经研讨,现就薪酬处理问题函复如下: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受行政、刑事处分的薪酬处理问题
(一)被取保候审和被监视居住的人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业人员被取保候审或被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停发原薪酬,并按以下方法计发日子费:
原为国家公务员的,依照自己原基本薪酬额(即职务薪酬、等级薪酬、根底薪酬和工龄薪酬四项之和,下同)的75%计发日子费。
机关技能工人依照自己原岗位薪酬和技能等级(职务)薪酬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依照原岗位薪酬数额,别离作为日子费发给,撤销每月发放的奖金部分。
事业单位作业人员依照自己原薪酬中的固定部分作为日子费发给,撤销其薪酬中活的部分(即补助)。
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后,如构不成刑事违法或不被行政处分,且不给予任何行政纪律处分的,补发其被扣除的薪酬、奖金、补助、补助;如被追查刑事责任或遭到行政、刑事处分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不再补发被减发和扣发的薪酬、奖金、补助、补助。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留教育、强制戒毒(包含所外履行)的人员,其薪酬处理问题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薪酬处理方法履行。
(三)被拘押人员的薪酬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业人员被拘押期间停发薪酬。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许检察机关决议不予以申述以及检察机关虽决议申述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下列准则别离处理:违法嫌疑人未被劳作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拘押期间的薪酬、奖金、补助、补助;如未被劳作教养或治安拘留,原单位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其被拘押期间的薪酬问题依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薪酬处理方法履行;如被劳作教养、治安拘留的,其被拘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薪酬、奖金、补助、补助不予补发。法院决议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被拘押期间减发和扣发的薪酬、奖金、补助、补助也不予补发。
(四)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薪酬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业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在缓刑履行期间,停发原薪酬。对组织了暂时作业的缓刑人员,原为国家公务员的按自己缓刑前基本薪酬额的60%发给日子费;机关工勤人员按薪酬中固定部分(技能工人的岗位薪酬和技能等级*2职务*3薪酬,机关普通工人的岗位薪酬)85%的数额计发日子费,其薪酬中的奖金部分不再发放;事业单位作业人员按自己受处分前薪酬固定部分85%的数额计发日子费,其薪酬中活的部分(补助)不再发放。若按此发放的日子费低于本地区最低日子保障线规范的,按本地区最低日子保障线发放。
缓刑期间抵达离退休年纪的,依照《人事部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作业人员被判处控制、拘役及判处刑罚宣告缓刑后的作业和薪酬问题的告诉》(人核发[1989]2号)文中“缓刑人员在缓刑期间,不能处理离退休手续”的规则,不处理离退休手续,持续按缓刑期间的规范发放日子费。
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自己做出处理期间的日子费,按缓刑期间的规范计发。
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作业的,其薪酬待遇依据新任职务、新任岗位按不高于同等条件人员从头确认。
缓刑期满抵达离休年纪的,依据《劳作人事部老干部服务局关于离休干部受刑事处分后待遇问题的复函》(劳人老函[1987]5号)和《人事部离休退休司关于干部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检测期满后能否处理离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号)文件精力,凡触犯刑律遭到刑事处分的,都不能再享用离休待遇和处理离休手续。其退出作业岗位后的日子待遇和处理等问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各部门研讨确认。
缓刑期满抵达退休年纪的,能够处理退休手续,依照从头确认的薪酬规范,享用相应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处控制的人员薪酬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业人员被判处控制由原单位接纳的,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薪酬处理方法履行。
(六)被判处拘役的人员薪酬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业人员被判处拘役的,拘役期间薪酬停发。期满开释,经上级主管机关同意由原单位接纳并分配正式作业的,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缓刑期满后的薪酬处理方法履行。
(七)遭到徒刑以上刑事处分的人员,在服刑期间停发薪酬。服刑期满后如原单位接纳并组织作业,其薪酬待遇按新选用人员的薪酬方法处理。
(八)被劳作教养、治安拘留的人员薪酬处理问题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业人员被劳作教养、治安拘留,对仍保存公职且所外履行者,可参照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人员的薪酬处理方法履行。
(九)在采纳上述强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处分期间,不计为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业人员被判刑后又改判的薪酬处理
(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业人员经核实确被错判违法的,应康复其原薪酬待遇,在原判期间的经济损失及精力损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的有关规则予以补偿;被减发或停发的薪酬、奖金、补助、补助不予补发。原判期间可核算为接连工龄。
(二)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作业人员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经司法机关复查,以为原判过重,改为免予刑事处分的,回原单位后其薪酬待遇应视其罪过轻重和是否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而定,即:情节较轻,情绪较好,免予行政纪律处分者,可康复原薪酬待遇;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按有关规则确认薪酬待遇。以上两种状况,在原判期间被减发和扣发的薪酬、奖金、补助、补助均不予补发。原判期间不核算为工龄。
曩昔的规则与上述处理意见有冲突的,均按上述处理意见履行。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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