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使用权首次流转与再次流转有哪些区别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04 21:26团体土地使用权流通,大多数时分人们在知道和了解上存在较大差异。不少学者在研讨团体土地使用权流通问题时未差异建造用地和农业用地,对团体土地使用权流通的客体和主体都作了扩展了解。
总的来看首要有两种了解:一种观念以为团体土地使用权流通包含初度流通和再次流通。那么,团体土地使用权流通的初度流通和再次流通有何差异呢?
一、团体土地使用权初度流通
本质:初度流通是指团体土地所有者与建造用地使用者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通联系。
与建造用地使用权的联系:所谓的“初度流通”,本质上是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的初度别离。在我国现行土地准则下,这种别离与建造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本质上归于同一进程,通常会触及到土地用处的改动和土地使用规划的施行。因而,团体建造用地使用权与所有权别离的条件是政府依法批阅。尽管“初度流通”中土地所有者与使用者之间的流通协议,终究还要经人民政府的同意,但这种同意是被迫的、形式上的,很难表现批阅的真实目的。在政府批阅把关不严的情况下,很或许导致很多土地在乡(镇)政府的操作下涌入商场,犁地维护将愈加困难。
初度流通首要发作在团体土地所有者与土地使用者之间,通常是在地方政府的操作下进行。其成果通常是添加建造用地的供应总量,而不是进步现有存量建造用地的使用率。
监管方面:初度流通假如监管不力,极易形成土地供应失控,发作严峻的社会结果。
二、团体土地使用权再次流通
本质:再次流通是指土地使用者相互之间的土地使用权流通联系。
与建造用地使用权的联系:再次流通仅限于建造用地使用权的流通,一般不触及到农地的转用问题和规划的改变,也无需政府批阅。以所谓的“初度流通”取得建造用地使用权的做法,本质上是躲避政府批阅的不合法占地行为。
再次流通是对存量建造用地使用权的重新分配,其成果是使现在使用功率较低的土地资源得到愈加充沛、合理的使用,并不会添加新的建造用地。
监管方面:再次流通比较简单监控,以经过流通合同、土地使用权改变挂号、税收、价格等手法予以监控。
团体土地流通,触及法令问题较多,业界评论也较多,咱们须明晰区分团体土地用于非农建造的合法途径,除了经过征收团体土地“变性”成国有土地再行流通外,还或许因破产、吞并等景象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作搬运。
团体土地流通存在初度流通与再次流通的差异,团体土地所有权只能是单向性的仅有一次流通,但土地使用权却能够再次流通。所以在土地流通进程中须严厉依法、依规确认,否则将引起团体土地流通进程中法令适用的紊乱或混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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